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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三商美邦人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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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團體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備查文號:91.6.11 91三品字第 00021
核准文號:92.01.15台財保字第 0910713160號函修訂
醫療保險金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要保人」係指台閩地區高級中等(不含)以下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或其職務代理人。
「被保險人」係指下列各款學校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
一、台閩地區高級中等(不含)以下公、私立學校。
二、前款各級學校所附設之夜間部、補校及完全中學之高中部。
三、公、私立特殊學校(啟聰、啟明、啟智等特殊學校)
四、台灣省各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稚園。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
毒、戒酒、護理、復健、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
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其醫療保險金或殘
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台閩地區」係指台灣省、金門及馬祖地區,但直轄市之台北市、高雄市除外。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需要住院或意外傷害事故
之門診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從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上午零時起,到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凡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二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仍溯自二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
之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保險費(一)】
本保險保險費之繳納,於該學期註冊後三十天內彙總交付本公司。
要保人應交之保險費經註冊後三十天未交付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天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未交
付者,本公司得暫行拒絕給付,如被保險人已將保險費繳付於要保人,而要保人未向本公司交付者,因本
公司暫行拒絕給付而生之損害,應由要保人負責賠償。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
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
【保險費(二)】
本保險應繳納之保險費,依公開招標決標價為準,由教育部補助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其餘由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
- SGI 1 -
【保險費(三)】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之被保險人,應扣除其開學至入學期間月份之保險費後,繳交保險費。本公司保險責
任以入學核准註冊之日起發生效力。
【保險費(四)】
已參加本保險的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依所剩餘之月數
退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至喪失學籍的月終之日午夜十二時為止。
【保險費(五)】
中途轉學的學生,保險費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要保人應將異動情形通知本公司。
【保險費(六)】
有學籍的學生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本
公司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亦應通知本公司。
十一 【保險費之補助】
下列被保險人無力交付保險費者,應由要保人審核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交本公司彙計,由本公司報
請教育部予以補助:
一、免繳學雜費之學生。
二、山地、離島之學生。
三、貧困徵屬學生。
四、享受公費之高級中等(不含)以下學校學生。
十二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新台幣壹佰萬
元。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情形,如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其身故保險金改以「喪葬費
用」名義給付。
十三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
所列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但最高
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
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因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
致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
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二級者,除給付殘
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
(二)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
(四)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前或因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之第二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加重為附表一所列之第一級殘廢程度
- SGI 2 -
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第一級與第二級殘廢之生活補
助金差額部分所計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十四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各項醫
療保險金。已參加社會保險者,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其醫療給付應扣除社會保險已給付之部
份。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如每次
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一、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
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二、傷害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
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門診保險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
三、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符合第十一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自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於醫院施行附表二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另
得檢具醫療費用正式收據申請「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但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
四、燒燙傷暨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附表三,依全民健保重大
燒燙傷定義)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燒燙傷暨重建手術保險
金」,但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
五、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成集體(指學生五人以上)中毒事故,於醫院住院治
療者,本公司給付每人「集體中毒慰問金」新台幣參仟元。
十五 【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而在保險期滿後身故、殘廢或繼續治療者,祇要身
故或確定殘廢或繼續治療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依前第十二、十三、十四
條規定仍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十六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限額】
本公司對本契約每一被保險人之殘廢保險金(不包含生活補助金)的給付,於每一保險期間內,合計最高
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在保險期滿後的給付,仍歸屬於傷害發生的年度。
十七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型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
必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十八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流產或分娩,但遭受強暴脅迫致流產或分娩及剖腹生產手術或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限。
二、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
一次為限。
三、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 SGI 3 -
四、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五、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十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
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二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所約定的事故失蹤或下落不明,於戶籍登記簿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者,或有
被保險人極有身故可能之證明者,本公司可以先行墊付身故保險金。以後如發現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發現
後一個月內,將該項墊付的身故保險金全數返還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前項失蹤期間發生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請領「身故保險金」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領失蹤之身故保險金者,另檢具失蹤證明文件。
四、請領殘廢保險金者,另送殘廢診斷書。
五、請領醫療保險金者,另送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六、請領殘廢生活補助金者,另檢具被保險人滿週年仍生存之戶籍謄本。
七、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之處理】
受益人申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被保險人病歷調查同意書。
受益人或本公司對於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得由本公司或要保人提報各縣市政府學生團體
保險理賠審議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發生效
力。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學校立案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批註條款
本契約第二條所稱「台閩地區」,專指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
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及澎湖縣,不包含其他縣市。
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各縣市政府學生團體保險理賠審議委員會」得以「各縣市政府學生團體保
險主辦機關邀集相關當事人召開會議審議」代之。
- SGI 4 -
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給付
金額
1
2
3
4
5
6
7
雙目失明(註一)。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四)。
壹佰萬
8
9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失者(註五)。
十手指缺失者(註六)。
柒拾伍萬
10
11
12
1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七)。
十足趾缺失者(註八)。
伍拾萬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九)。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十)。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的一關節或二關節的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參拾伍萬
23
24
25
26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十一)。
壹拾伍萬
27
28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伍萬
- SGI 5 -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搆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至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的
狀態。
註:四、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物、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狀態。
註:五、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六、(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的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的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的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七、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而言。
註:八、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註:九、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
度分別為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的六分之一的值在80dB 以上(相
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註:十、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中,兩種的運動被
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註:十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註: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 SGI 6 -
附表二:
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者。
六、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切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行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切除者。
十三、胃部切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切除者。
十六、胰臟切除者。
十七、尿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結石症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廿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廿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廿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者。
廿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者。
廿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廿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廿七、癌症手術者。
- SGI 7 -
附表三:
重大燒燙傷給付條件:(依全民健保重大燒燙傷定義,申請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20%以上。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10%以上。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國際號碼第
940 941.5 號所列之傷病,詳如下表所示)。
- SGI 8 -
中文疾病名稱 ICD-9-CM 英文疾病名稱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0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瞼及眼周區之化學燒傷 940.0 Chemical burn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眼瞼及眼周區之其他燒傷 940.1 Other burns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角膜及結膜囊之鹼性化學燒傷 940.2
Alkaline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
ival sac
角膜及結膜囊之酸性化學燒傷 940.3 Acid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及結膜囊之其他燒傷 940.4 Other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引起眼球破裂及損壞之燒傷 940.5
Burn with resulting rupture and destruction o
f
eyeball
眼及附屬器官未明示之燒傷 940.9 Unspecified burn of eye and adnexa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
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
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
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未明示位置之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0
Burn of face and head,unspecified site deep necrosi
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
f
a body part
耳(任何部位)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1
Burn of ear(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
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眼(伴有臉,頭及頸其他部位)之燒傷,深部
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2
Burn of eye(with other parts of face,head,and neck
)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
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唇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941.53
Burn of lip(s)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顎(下巴)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4
Burn of chin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鼻(中隔)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5
Burn of nose(septum)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
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頭皮(任何部位)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6
Burn of scalp(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
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前額及頰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7
Burn of forehead and cheek deep necrosis o
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941.58
Burn of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頭及頸多處位置(眼除外)之燒傷,深部
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9
Burn of multiple sites(except with eye) o
f
face,head,and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
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免費申訴服務專線: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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