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EL2 第二版 - 3
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但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相關醫療證明文件。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符合醫師法所規範之專科醫師,其經醫師考試及格且完成專科醫
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專科
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相關醫療證明文件。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
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開始發生之一種體內出現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抗體之自體免疫性疾病
合併腎病變,且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
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蛋白尿,經醫院腎臟、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
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 WHO 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 正常或微小病變(Normal or minimal change)
第二級 間質組織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三級 局部節段性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四級 廣泛性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級 膜性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級 末期硬化性狼瘡腎絲球腎炎(Advanced sclerosing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本契約所稱「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
復效日起所開始發生,且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
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一、被保險女性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形,導致關
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
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二、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
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 6
)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本契約
所稱「子宮外孕」係指受精卵沒有在子宮內膜上著床的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
確定者。
本契約所稱「子癇症」係指妊娠期間同時產生下列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一、高血壓症(收縮壓超過 160 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 100 毫米汞柱)。
二、蛋白尿(超過 2+)。
三、水腫。
四、痙攣。
本契約所稱「活產嬰兒」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起至保險年齡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前所分娩產出或取出之胎兒,不論懷孕期之長短,在與產婦
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
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皆視為活產嬰兒。
本契約所稱「死產胎兒」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起至保險年齡四十五歲保單週年日前所懷孕超過二十週以上胎死腹中或於分娩產出或取出之胎
兒,與產婦分離後,無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
皆視為死產胎兒認定,但非經婦產科專科醫師確認有醫療上的必要行為,或足以認定胎兒有先
天性缺陷之虞而選擇性的終止懷孕者除外。
本契約所稱「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將「表定保險費」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