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 責 任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 期 間 內 , 符 合 第 十 五 條 或 第 十 六 條 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
金。
第 六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附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催 告 ,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七 條 【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附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附加於主契約保險單條款有「保險費的墊
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者。本 附 約 ( 含 附 加 條 款 ) 之 保 險 費 , 超 過 主 契 約 寬 限 期 間
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
的墊繳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條 款 之 約 定 辦 理 。
第 八 條 【 本 附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 主 契 約 停 效 期 間 , 本 附 約 不 得 單 獨 申 請 復 效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條款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但本附 約 停 效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意外傷害事故、輕度重大疾病及其併
發 症 、 重 度 重 大 疾 病 及 其 併 發 症 ,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 效 力 。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
本附約因第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墊
繳 保 險 費 及 其 利 息 , 其 未 償 餘 額 合 計 不 得 逾 主 契 約 約 定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附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
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附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
起 終 止 , 以 提 醒 要 保 人 注 意 。
本 公 司 已 依 要 保 人 最 後 留 於 本 公 司 之 前 項 聯 絡 資 料 發 出 通 知 , 視 為 已 完 成 前 項 之 通 知 。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 九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附 約 的 解 除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