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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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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 A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871201日三和字第870645號函備查
981201日三品字第00168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三 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STRA A - 2
第 五 條 【保險費的墊繳】
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
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但於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要保人得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並於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
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本附約效力。
第一項復效申請,要保人係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
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
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本附約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本附約效力。
第一項約定之期限屆滿後,本公司有終止本契約之權;終止時,本契約如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者,本公司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八 條 【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 九 條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情形,在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
止。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
STRA A - 3
金。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附約自原
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
力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領身故保險金時,如另有應返還保險費之情形,本公司將該部分保險費返
還要保人。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七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STRA A - 4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退還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附約之附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
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
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一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
各項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二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時之處理】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本公司不
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二、主契約繳費期滿且持續有效時。
第二十三條 【附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除被保險人年齡逾五十五足歲或距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未逾五年
者外,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申請將本附約轉換為其它種類的終身壽險或養老壽險。
前項新保險契約之歷年度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本附約轉換時之保險金額;其保險費按本附約訂立
時之核保等級與轉換時被保險人之年齡及新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計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以本附約
為質,向本公司申請借款
本公司應於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時,本附約自該超過之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本附約自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STRA A - 5
內仍未返還時,翌日上午零時起停止本附約效力。
前二項停止本附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附約第六條之約定。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
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主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STRA A - 6
附表一
完 全 殘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STRA A - 7
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
831018日台財保第831514906號函核准
96 09 14日依95 09 01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人壽保險
契約及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附)約)並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
單後始生效力。
在本契附)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的生命經本公司醫師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
不足6個月時,得申請「生命末期先行給付保險金」(以下簡稱生命末期保險金),經本公
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的申請,同意辦理生命末期保險金時其本契(附)約的保險金額應就生命
末期保險金金額減少之。該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前項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附)約最低承保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及本公司認可之醫院提供之診斷證明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需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受理本批註條款所約定之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的申請後於完成給付之前復受理本契
(附)約約定之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申請時有關本批註條款的保險金申請即行作廢本公司
僅依本契(附)約約定身故全殘保險金給付。
本批註生命末期保險金訂為本契(附約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且每一被保險人最
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給付金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有保單貸款者,保單貸款的本息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均以本契(附)約被保險人為受益人本公
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後,本契(附)約所指定之
身故、殘廢或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本契(附)約已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
()被保險人曾依本批註條款約定領得生命末期保險金者。
()
本契(附)約為定期保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二年內。
()本契(附)約於被保險人符合第二條所稱生命末期狀態當時無「身故保險金」「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保障者。
U&I 276 (10-2009)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附表一-1)
投保 投保
年齡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15
足歲
14
15
足歲
5
16 16 16 6
17 16 17 6
18 17 18 7
19 17 19 7
20 17 20 7
21 17 21 7
22 17 22 7
23 17 23 7
24 17 24 7
25 17 25 7
26 17 26 7
27 17 27 7
28 18 28 8
29 19 29 8
30 20 30 9
31 21 31 9
32 22 32 10
33 24 33 11
34 26 34 12
35 28 35 13
36 30 36 14
37 33 37 15
38 35 38 16
39 38 39 17
40 41 40 18
41 44 41 20
42 48 42 22
43 52 43 24
44 56 44 26
45 61 45 29
46 66 46 32
47 71 47 35
48 77 48 38
49
84 49 42
50 91 50 45
51 99 51 49
52 107 52 53
53 117 53 57
54 127 54 62
55 139 55 69
56 152 56 76
57 166 57 84
58 181 58 93
59 199 59 103
60 217 60 114
61 238 61 126
62 260 62 139
63 285 63 153
64 312 64 168
65 342 65 186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5年期
男性 女性
(附表一-2)
投保 投保
年齡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15
足歲
15
15
足歲
6
16 16 16 6
17 16 17 6
18 17 18 7
19 17 19 7
20 17 20 7
21 17 21 7
22 17 22 7
23 17 23 7
24 18 24 7
25 18 25 8
26 19 26 8
27 20 27 9
28 21 28 9
29 22 29 10
30 24 30 11
31 25 31 11
32 27 32 12
33 29 33 13
34 32 34 14
35 34 35 15
36 37 36 17
37 40 37 18
38 43 38 20
39 46 39 21
40 50 40 23
41 54 41 25
42 59 42 28
43 64 43 31
44 69 44 33
45 75 45 36
46 81 46 40
47 88 47 43
48 95 48 47
49
104 49 51
50 113 50 56
51 123 51 61
52 134 52 67
53 146 53 74
54 159 54 81
55 174 55 90
56 190 56 99
57 208 57 109
58 228 58 120
59 249 59 133
60 272 60 147
61 298 61 162
62 326 62 178
63 356 63 196
64 390 64 217
65 426 65 239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10年期
男性 女性
(附表一-3)
投保 投保
年齡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15
足歲
16
15
足歲
6
16 16 16 6
17 17 17 7
18 17 18 7
19 17 19 7
20 18 20 7
21 18 21 8
22 18 22 8
23 19 23 8
24 20 24 9
25 21 25 9
26 22 26 10
27 23 27 10
28 25 28 11
29 27 29 12
30 29 30 13
31 31 31 14
32 33 32 15
33 36 33 16
34 39 34 18
35 42 35 19
36 45 36 21
37 49 37 23
38 53 38 25
39 57 39 27
40 62 40 30
41 67 41 32
42 72 42 35
43 78 43 38
44 85 44 42
45 92 45 46
46 101 46 50
47 109 47 55
48 119 48 60
49
130 49 66
50 141 50 72
51 154 51 79
52 168 52 87
53 183 53 96
54 200 54 105
55 218 55 116
56 238 56 128
57 260 57 141
58 284 58 155
59 310 59 171
60 338 60 189
61 369 61 208
62 403 62 230
63 440 63 253
64 480 64 279
65 523 65 307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15年期
男性 女性
(附表一-4)
投保 投保
年齡 總保費 年齡 總保費
15
足歲
16
15
足歲
7
16 17 16 7
17 18 17 7
18 18 18 8
19 19 19 8
20 20 20 8
21 20 21 9
22 21 22 9
23 22 23 10
24 24 24 10
25 25 25 11
26 26 26 12
27 28 27 13
28 30 28 14
29 32 29 15
30 35 30 16
31 38 31 17
32 41 32 19
33 44 33 21
34 47 34 22
35 51 35 24
36 55 36 26
37 60 37 29
38 65 38 31
39 70 39 34
40 76 40 37
41 83 41 41
42 90 42 45
43 98 43 49
44 106 44 54
45 116 45 59
46 126 46 65
47 137 47 71
48 149 48 78
49
162 49 85
50 177 50 94
51 192 51 103
52 210 52 113
53 228 53 124
54 249 54 137
55 271 55 150
56 295 56 165
57 321 57 182
58 349 58 200
59 380 59 221
60 413 60 243
61 449 61 267
62 487 62 293
63 529 63 322
64 573 64 353
65 621 65 387
三商美邦人壽祥順定期壽險附約費率表
(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20年期
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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