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SAA1 第一版 - 2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五 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 六 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
1、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2、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2、每日依前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 七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
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 八 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
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 九 條 【年金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
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上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
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
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依第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 十 條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其書面通知
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一項年金給付方式或保
證期間之變更。
第十一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