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ISAA0 第零版 - 3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要保人除依第一、二項約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外,亦得選擇以免扣除解約費用之
優惠辦法搭配運用,辦法內容如下:
一、自第二保單年度起至第四保單年度止,要保人每年最多可申請一次以免扣除解約費用方式
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同一次申請減少之額度最高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應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之百分之五為限,惟最低金額仍需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受益人選擇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現
利率為適用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
,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五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十六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適用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