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三商美邦人壽澳利HIGH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ALH0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澳利 HIGH 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101年07月20日三品字第00129號函備查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且不得與其他外幣或新台幣收付之人
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若繳費年期為躉繳,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基本保額」
;若繳費年期為二年期,則於投保當年度為「基本保額」,第二保單年度開始至本契約終止為
「基本保額」之二倍。「當年度保險金額」詳如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將「表定保險費」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
逐期採年複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但本契約如變更為「減額
繳清保險」者,則「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應指本契約自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
依第二十六條約定所計算之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指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
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以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二五,採年複利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
前項所稱之「表定保險費」,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費,並應依事故發生當時之「
基本保額」等比例調整。
本契約所稱「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
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所得之值。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
值」之當月利率或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該利率係依據市場利率,並參考本公司實
樣本
ALH0 - 2
際投資報酬率及對國內外經濟及金融環境的預期加以調整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
http://www.mli.com.tw)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
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則以本契
約預定利率為準。
本契約所稱「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當時之基
本保額所計算的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基本保額於年度中有變更者,亦同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及匯率風險】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給付或返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或還款、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及各項延滯利息等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以澳幣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澳幣與他種貨幣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台幣兌
換為澳幣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後將澳幣兌換為新台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
成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失。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直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直接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
匯存款帳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
契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
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
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
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
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樣本
ALH0 - 3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
約(含附加條款)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第 八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十 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由匯款方支付匯出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
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受款方支付匯入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交付或清償保險費時。
二、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給付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或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
三、要保人依第五條撤銷本契約,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四、依第三十條錯誤原因致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利息或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
除上述項目外,其餘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
、匯入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
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即無需負擔前項及本項前段款項往來所產生之匯款
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樣本
ALH0 - 4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
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
終止時一併給付。
前項增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或「滿期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八條
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第一項所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將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
值回饋分享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
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
饋分享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累計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
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但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累計所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身故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澳幣即期買
樣本
ALH0 - 5
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第十六條 【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受款帳戶及受款銀行的資料證明。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受款帳戶及受款銀行的資料證明。
第十八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
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
全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
第十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受款帳戶及受款銀行的資料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受款帳戶及受款銀行的資料證明。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樣本
ALH0 - 6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
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保險費、累計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
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本保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基本保額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
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
不得超過原契約的終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終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生存保險」,於申請當時之保單年
度末起算至第五年度末時,本「繳清生存保險」視同滿期,本公司按繳清生存保險金額給付,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第十二條及原契約滿期保險金給付之約定。
樣本
ALH0 - 7
本條第一項所稱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
各項保險金額表」中;本條第二項所稱繳清生存保險金額附表,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於批註欄後之附表揭露。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契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契約第八條之約定。
第二十九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外先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樣本
ALH0 - 8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樣本
ALH0 - 9
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每千元基本保額)
單位:澳幣
保單年度
躉繳 二年期
1 1,000 1,000
2 1,000 2,000
3 1,000 2,000
4 1,000 2,000
5 1,000 2,000
6 1,000 2,000
7 1,000 2,000
附表二
完 全 殘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799 07-2012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樣本
(費率表-1)
投保 投保
年齡 年齡
837 0 837 837 41 837
837 1 837 837 42 837
837 2 837 837 43 837
837 3 837 837 44 837
837 4 837 837 45 837
837 5 837 837 46 837
837 6 837 837 47 837
837 7 837 837 48 837
837 8 837 837 49 837
837 9 837 837 50 837
837 10 837 837 51 837
837 11 837 837 52 837
837 12 837 837 53 837
837 13 837 837 54 837
837 14 837 837 55 837
837 15 837 840 56 840
837 16 837 840 57 840
837 17 837 840 58 840
837 18 837 840 59 840
837 19 837 840 60 840
837 20 837 845 61 845
837 21 837 845 62 845
837 22 837 845 63 845
837 23 837 845 64 845
837 24 837 845 65 845
837 25 837 852 66 852
837 26 837 852 67 852
837 27 837 852 68 852
837 28 837 852 69 852
837 29 837 852 70 852
837 30 837 861 71 861
837 31 837 861 72 861
837 32 837 861 73 861
837 33 837 861 74 861
837 34 837 861 75 861
837 35 837 875 76 875
837 36 837 875 77 875
837 37 837 875 78 875
837 38 837 875 79 875
837 39 837 875 80 875
837 40 837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三商美邦人壽澳利
HIGH
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費率表
(每千元基本保額)
躉繳
(費率表-2)
投保 投保
年齡 年齡
848 0 848 848 41 848
848 1 848 848 42 848
848 2 848 848 43 848
848 3 848 848 44 848
848 4 848 848 45 848
848 5 848 848 46 848
848 6 848 848 47 848
848 7 848 848 48 848
848 8 848 848 49 848
848 9 848 848 50 848
848 10 848 848 51 848
848 11 848 848 52 848
848 12 848 848 53 848
848 13 848 848 54 848
848 14 848 848 55 848
848 15 848 850 56 850
848 16 848 850 57 850
848 17 848 850 58 850
848 18 848 850 59 850
848 19 848 850 60 850
848 20 848 854 61 854
848 21 848 854 62 854
848 22 848 854 63 854
848 23 848 854 64 854
848 24 848 854 65 854
848 25 848 860 66 860
848 26 848 860 67 860
848 27 848 860 68 860
848 28 848 860 69 860
848 29 848 860 70 860
848 30 848 868 71 868
848 31 848 868 72 868
848 32 848 868 73 868
848 33 848 868 74 868
848 34 848 868 75 868
848 35 848 883 76 883
848 36 848 883 77 883
848 37 848 883 78 883
848 38 848 883 79 883
848 39 848 883 80 883
848 40 848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三商美邦人壽澳利
HIGH
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費率表
(每千元基本保額)
繳費2年期

沒有「三商美邦人壽澳利HIGH澳幣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