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GI02 第一版-3
險金 外, 並分 期 給付生 活 補助 金如 下:
一、 第一 級殘 廢 生活補 助 金
(一 )致 成第 一 級殘廢 之 日起 算滿 一年仍 生存者給 付新臺幣 壹拾伍 萬元。
(二 )致 成第 一 級殘廢 之 日起 算滿 二年仍 生存者給 付新臺幣 貳拾萬 元。
(三 )致 成第 一 級殘廢 之 日起 算滿 三年仍 生存者給 付新臺幣 貳拾伍 萬元。
(四 )致 成第 一 級殘廢 之 日起 算滿 四年仍 生存者給 付新臺幣 參拾萬 元。
二、 第二 級殘 廢 生活補 助 金
(一 )致 成第 二 級殘廢 之 日起 算滿 一年仍 生存者給 付新臺幣 壹拾壹 萬貳仟伍 佰元。
(二 )致 成第 二 級殘廢 之 日起 算滿 二年仍 生存者給 付新臺幣 壹拾伍 萬元。
(三 )致 成第 二 級殘廢 之 日起 算滿 三年仍 生存者給 付新臺幣 壹拾捌 萬柒仟伍 佰元。
(四 )致 成第 二 級殘廢 之 日起 算滿 四年仍 生存者給 付新臺幣 貳拾貳 萬伍仟元 。
被保 險 人 在訂 立 本 契約 前或 因 第 十六、 十七條 規定之 除外責 任所致 附 表一 所列之 第 二 級殘 廢 程度之
一者 , 於 本契 約 有 效期 間內 因 發 生疾病 或遭遇 意外傷 害事故 ,致其 殘 廢程 度加重 為 附 表一 所 列之第
一級 殘 廢 程度 之 一 者, 對以 前 殘 廢部分 視同已 給付第 二級殘 廢之生 活 補助 金,本 公 司 僅就 第 一級與
第二 級殘 廢生 活 補助金 差 額部 分所 計得之 金額,給 付本條之 生活補 助金。
第
第第
第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條
條條
條 【
【【
【 醫 療保險 金 的給 付
醫療 保險 金的 給 付醫療 保險 金的 給 付
醫療 保險 金的 給 付 】
】】
】
被保 險 人 於本 契 約 保險 期間 內 , 因疾病 或遭遇 意外傷 害事故 而需要 醫 療者 ,本公 司 按 下列 約 定給付
各項 醫 療 保險 金 。 已參 加公 、 勞 、農、 僑保等 社會保 險或其 眷屬保 險 者, 於申請 實 支 實付 型 醫療給
付時 , 其 醫療 給 付 應扣 除社 會 保 險已給 付之部 分。領 有中央 健康保 險 局核 發之重 大 傷 病卡 者 ,以不
超過 各 項 醫療 保 險 金限 額全 額 給 付;倘 非領有 重大傷 病卡者 ,如已 參 加社 會保險 之 被 保險 人 ,於申
請各 項 醫 療保 險 金 時未 以社 會 保 險被保 險人身 分或未 至社會 保險指 定 醫院 或診所 治 療 ,致 醫 療費用
未先 經 社 會保 險 給 付分 擔者 , 或 以社會 保險身 分就醫 ,但醫 療費用 未 經社 會保險 給 付 分擔 而 全額自
費者 , 本 公司 僅 按 其支 出之 實 際 醫療費 用的百 分之六 十五給 付保險 金 ,但 以不超 過 各 項醫 療 保險金
限額 為限 。
被保 險 人 於本 契 約 保險 期間 內 , 因同一 疾病或 傷害或 其引起 之併發 症 ,必 須住院 治 療 二次 以 上時,
如每 次出 院日 期 與再入 院 日期 間隔 未超過 十四日者,各 項醫療保 險金限 額,均視 為同 一次住院 辦理。
一、 住院 醫療 保 險金
被 保 險人 於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或 遭 遇 意 外傷 害事故 於醫 院 接 受 住 院 治 療 者 , 本 公司 就
其實 際支 出之 醫 療費用 給 付「住院 醫 療保 險金 」,但同一 疾病 或意外 傷害事故 住院,累計 最高 給付
金額 以新 臺幣 伍 萬元為 限 。
前項 實 際支 出 之各 項 醫療 費 用,病 房費部 分每 日 以新 臺 幣壹 仟 元為 限。 (領 有中 央 健康 保 險局核
發之 重大 傷病 卡 者不受 此 限制 )
二、 傷害 門診 保 險金
被 保 險人 於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內 , 因 遭 遇 意 外 傷 害 事故 於醫院 或診 所 接 受 門 診 治 療 者 , 本 公司 就
其實 際支 出之 醫 療費用 給 付「傷 害門 診保險 金」,但 同一意外 傷害事 故、門診累 計最高給 付金 額
以新 臺幣 伍仟 元 為限。
三、 專案 補助 重 大手術 保 險金
符 合 第十 條所 列 接 受 保 險 費 補 助 的 被 保 險 人 , 因 疾病 或遭遇 意外 傷 害 事 故 於 醫 院 接 受 住 院治 療
並 自 事故 發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於 醫 院 施 行 附 表 二 所 列重 大手術 項目 之 一 者 , 除 本 保 險 應 享 之保 險
給付 外,另 得檢 具 醫療費 用 正式收 據 申請「 專案 補助 重大 手術保險 金」,本公 司 就其實 際 支出 之
醫 療 費用 包括 住 院 及 手 術 費 用 給 付 , 但 同 一 疾 病 或意 外傷害 事故 給 付 金 額 累 計 最 高 以 新 臺幣 貳
拾 萬 元為 限。 上 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加 專 案 補 助 重 大手 術保險 金給 付 金 額 累 計 最 高 以 新 臺 幣貳 拾
萬元 為限 。
四、 因燒 燙傷 及 須重建 手 術保 險金
被 保 險人 於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內 , 因 遭 遇 意 外 傷 害 事故 以致發 生重 大 燒 燙 傷 ( 依 中 央 健 保 局所 定
重 大 傷病 之重 大 燒 燙 傷 定 義 , 即 附 表 三 ) 及 須 實 施重 建手術 者, 本 公 司 就 其 實 際 支 出 之 醫療 費
用給 付「 燒 燙傷 暨重 建手 術 保險金 」,但 同一 意外 傷害 事故 給 付金額 累 計最 高以 新臺 幣 叁萬元 為
限。
五、 集體 中毒 慰 問金:
被 保 險人 在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內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成集 體中毒 事故 ( 一 般 中 毒 指 被 保 險 人 五人 以
上,倘 為 食物 中毒 者,則 為 二人以 上 ),須 住院 治療 者,本 公 司給 付每 人「集 體 中毒慰 問 金」新
臺幣 叁仟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