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 約 約 定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癌症( 重度) 保 險 金 」 外 , 另 按 診 斷 確 定 當 時 依 下 列 約 定 方 式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 :
一 、 第 三 保 單 年 度 至 第 十 保 單 年 度 按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給 付 。
二 、 第 十 一 保 單 年 度 至 第 二 十 保 單 年 度 按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給 付 。
三 、 第 二 十 一 保 單 年 度 以 後 按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給 付 。
本 公 司 按 前 項 之 約 定 給 付 「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 後 , 本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
被 保 險 人 罹 患 兩 項 以 上 特 定 癌 症 時 , 本 公 司 只 給 付 一 項 「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
第 十 二 條 【 癌 症 標 靶 治 療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自 第 三 保 單 年 度 起 , 經 醫 院 或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癌症者且 經 醫 院 或
醫 師 指 示 , 開 始 實 際 接 受 標 靶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診 斷 確 定 日 之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給 付 「 癌
症 標 靶 治 療 保 險 金 」 。
除 前 項 情 形 外 , 若 被 保 險 人 自 第 三 保 單 年 度 起 , 經 醫 院 或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其 他
癌症, 始 經 醫 院 或 醫 師 指 示 , 開 始 實 際 接 受 標 靶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仍 按 診 斷 確 定 日 之 保 險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給 付 「 癌 症 標 靶 治 療 保 險 金 」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申 領 「 癌 症 標 靶 治 療 保 險 金 」 以 一 次 為 限 。
第十三 條 【 欠 繳 保 險 費 之 扣 除 】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退 還 保 險 費 或 返 還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時 , 如 要 保 人 有 欠 繳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及 扣 除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
第十四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一 ) 】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時 , 開 始 生 效 。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 將 其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本 契 約 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被 保 險 人 於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七 十 五 歲 之 保 單 周 年 日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十五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二 )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九 十 日 以 內 , 經 醫 院 或 醫 師 有 關 癌 症 篩 檢 或 病 理 檢 查 並 經 診 斷 確 定
( 以 癌 症 篩 檢 或 病 理 採 樣 之 日 為 準 ) 罹 患 癌 症 者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已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
第十六 條 【 保 險 金 額 之 減 少 】
要 保 人 在 本 契 約 繳 費 期 間 內 ,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得 申 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 但 是 減 額 後 的 保 險 金 額 ,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金 額 , 其 減 少 部 分 依 本 契 約 之 契 約 終 止 約 定 處 理 。
第十七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 保人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 本 契 約 無 效 ,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二、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 要保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要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 段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 其 利 息
按 「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 計 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