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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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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豁免保險費
951002日三品字第00051號函備查
990921日三品字第00137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六十日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附約的
構成】
本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於主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為同一人時,依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以主契約要保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
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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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
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
辦理。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主契約有關「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條款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一)】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本附約被保險人喪失主契約要保人之身分。但在本附約已處於豁免保險費的狀態時,本附
約繼續有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因前項之情形致本附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
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得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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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契
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情形,在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
止。
【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倘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將本附約之解約金償付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處理
本附約在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其效力得持續有效,但繳費方式一律改以年繳方式辦理
,本公司不受理其他繳法繳付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第十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具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主契約、本附約
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一、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或復效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致成附表一所列之第二至六
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二、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因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之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三、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六十一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為第一次罹患重大
疾病時。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
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
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
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
下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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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期何
杰金氏症。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症。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本附約因第一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
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前項未到期保險費,僅限於本附約及用以計算本附約保險金額之主契約及其附加之附約之未到
期保險費。
第十四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須檢附手術證明文件。
四、相關病理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因被保險人殘廢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成重大疾病或附表一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者。
二、被保險人在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成重大疾病或附表一所列第二至六級殘
廢者。
三、被保險人因拒捕或越獄致成重大疾病或附表一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者。
前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附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附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附約第六條之約定。
第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退還保險費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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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的受益人為主契約之要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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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者。
2
神經障害
(註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
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雙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以下者。
4
視力障害
(註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註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90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
語機能障害
(註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
能障害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
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
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
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2級。
2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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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第3級。
3)上
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
4)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
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3級。
5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
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
定之。
6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1-1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3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適用第3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
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
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
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
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
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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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
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5-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
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CWPR2 第二版 - 8
樣本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CWPR2 第二版 - 9
樣本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下肢
上肢
肩關節
肘關節
腕關節
髖關節
膝關節
踝關節
手骨 足骨
末關節
第一趾
關節
中足
關節
蹠關節
末節
趾節間
關節
趾骨
蹠骨
CWPR2 第二版 - 10
客戶服務中心專
線電話:0800-022258
遠位指節
間關節
近位指節
間關節
末節
指節間關節
指骨
腕掌關節
中手指
節關節
掌指關節
U&I 293 08-2010
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費率  單位:保額每千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5CWPR
投保年齡
10CWPR
5年期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10年期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7 2.81 2.11
8 2.88 2.16
9 2.97 2.23
10 3.09 2.33
11 3.26 2.45
12 3.48 2.58
13 3.72 2.73
2.06 1.44 14 3.96 2.89
2.13 1.52 15 4.12 3.04
2.20 1.59 16 4.30 3.19
2.26 1.65 17 4.53 3.36
2.33 1.72 18 4.80 3.55
2.43 1.80 19 5.14 3.78
2.56 1.90 20 5.54 4.04
2.75 2.03 21 6.00 4.34
3.00 2.18 22 6.51 4.67
3.31 2.37 23 7.09 5.03
3.65 2.58 24 7.69 5.41
3.98 2.80 25 8.30 5.81
4.29 3.02 26 8.94 6.22
4.58 3.24 27 9.62 6.65
4.83 3.45 28 10.35 7.11
5.13 3.68 29 11.22 7.62
5.50 3.95 30 12.25 8.20
5.97 4.25 31 13.48 8.85
6.57 4.60 32 14.92 9.57
7.32 5.00 33 16.59 10.35
8.19 5.44 34 18.44 11.19
9.18 5.91 35 20.48 12.07
10.27 6.39 36 22.69 12.99
11.43 6.88 37 25.03 13.95
12.68 7.38 38 27.54 14.96
14.03 7.92 39 30.22 16.04
15.48 8.52 40 33.11 17.24
17.01 9.17 41 36.22 18.57
18.60 9.90 42 39.55 20.03
20.30 10.71 43 43.14 21.68
22.15 11.61 44 47.04 23.52
24.21 12.62 45 51.29 25.59
26.48 13.76 46 55.85 27.90
28.95 15.01 47 60.68 30.44
31.64 16.38 48 65.75 33.20
34.50 17.88 49 70.95 36.16
37.49 19.53 50 76.20 39.30
40.57 21.31 51 81.41 42.58
43.67 23.20 52 86.46 45.96
46.75 25.22 53 91.32 49.42
49.76 27.26 54 96.00 52.92
52.63 29.26 55 100.49 56.44
55.32 31.19 56 104.86 59.95
57.79 32.97 57 109.16 63.43
60.09 34.61 58 113.52 66.94
62.51 36.37 59 118.21 70.67
65.19 38.34 60 123.33 74.71
68.22 40.56 61
71.69 43.14 62
75.66 46.21 63
79.87 49.52 64
84.24 53.09 65
1
CWPR
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費率  單位:保額每千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15CWPR
投保年齡
20CWPR
15年期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20年期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4.28 3.23 7 5.98 4.52
4.41 3.33 8 6.23 4.70
4.57 3.46 9 6.53 4.92
4.78 3.61 10 6.89 5.18
5.04 3.80 11 7.32 5.48
5.37 4.02 12 7.83 5.81
5.76 4.26 13 8.39 6.17
6.16 4.53 14 8.99 6.56
6.51 4.79 15 9.55 6.96
6.90 5.08 16 10.18 7.39
7.34 5.38 17 10.90 7.85
7.84 5.72 18 11.71 8.36
8.41 6.09 19 12.64 8.93
9.06 6.51 20 13.71 9.55
9.79 6.97 21 14.91 10.24
10.63 7.48 22 16.26 10.99
11.57 8.04 23 17.78 11.81
12.59 8.64 24 19.44 12.69
13.70 9.28 25 21.24 13.62
14.90 9.95 26 23.20 14.61
16.21 10.66 27 25.31 15.66
17.65 11.43 28 27.62 16.78
19.29 12.26 29 30.19 18.00
21.17 13.19 30 33.08 19.34
23.29 14.20 31 36.29 20.81
25.69 15.31 32 39.87 22.42
28.37 16.50 33 43.83 24.16
31.31 17.78 34 48.14 26.05
34.52 19.14 35 52.81 28.09
37.99 20.59 36 57.83 30.28
41.71 22.13 37 63.17 32.64
45.71 23.78 38 68.83 35.19
50.00 25.59 39 74.81 37.95
54.61 27.59 40 81.11 40.96
59.54 29.81 41 87.69 44.21
64.76 32.26 42 94.51 47.73
70.29 34.98 43 101.57 51.52
76.14 37.96 44 108.88 55.61
82.30 41.22 45 116.46 60.02
88.70 44.74 46 124.25 64.75
95.26 48.51 47 132.19 69.77
101.94 52.50 48 140.27 75.09
108.65 56.71 49 148.39 80.68
115.36 61.14 50 156.51 86.53
121.99 65.76 51
128.48 70.55 52
134.86 75.50 53
141.10 80.56 54
147.22 85.69 55
2
CWPR
附加三商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有條件限制嗎?
主約: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附約: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200萬)另外想要加: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請問若要附加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主約是否有什麼條件?譬如金額要達多少才能加豁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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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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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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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有WP、WPA、WPF1,請較請較專業的大家有建議規劃哪個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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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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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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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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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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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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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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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 回應 5
富邦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續年度保費問題
請問如果投保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之後總保費變高,wpf 的續年度 保費會變動嗎?
· 回應 9
三商(107)CWPR 豁免保險附約
我目前想用三商 主約:小額壽險購買 附約:自負額 +重大傷病一次金+豁免請問1.如果我之後想減額繳清 豁免附約是否還能續用我查條款第11條是寫可以 不知我有沒有認知錯誤2.三商這個豁免附約會建議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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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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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全球人壽臻鑫久久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B型) (XWB)
請問想要加這個附約,有限制主約最低金額嗎?
· 回應 13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請問這張保費為什麼這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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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B型 (NTTW0805)」是平準保費嗎?
請問要怎麼知道需要多少保額才對?主約是台壽好心180附約是HNRC計劃五 卡安心重大傷一年期80萬龍好意 意外實支實付謝謝大家
· 回應 11
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 請問續保條件跟每年保費會遞增嗎??
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 請問有續保條件跟每年保費會遞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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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有興趣, 與HSV可針對同一個住院事件都理賠嗎?
對「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有興趣, 與HSV可針對同一個住院事件都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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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補強(實支實付、癌症一次金)
目前32歲,工作是在家接案。最近動了一項小手術(切除子宮瘜肉,良性,醫表不需追蹤),申請理賠時服務員建議可以補強實支實付的部分。由於原本保的內容都是小時候父母安排的,所以現在想知道自己的保障到底夠不夠,希望大家能幫忙看看,附上目前已有的保險內容: 🌳已期滿 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 (M4) →100萬元 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JQ) →1,000  元 國泰人壽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 (JO) →50萬元 附-國泰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AM) →2單位附-國泰平安保險附約(死殘) (BB) →68萬元 附-國泰平安保險附約(日額) (BC) →1, 000 元 🌳還在繳 國泰人壽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E6) →1,000元 國泰人壽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E5) →1,000元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IG1/IG2) →20,000元 附- 國泰人壽真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XJ) →30萬元附- 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死殘) (XK1) →10萬元附- 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一般實支) (XK4) →5萬元《三》已繳完 三商美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計劃三 (NCBC) →2單位《三》還在繳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終身壽險 (AWL) →10萬元 附-三商美邦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HIW) →2,000元  附-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SIW) →2,000元  附-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CWPR) =====自己有針對一些目前比較熱門的實支實付+癌症一次金考慮以下保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20年期 / 5萬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計畫A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HS5) 20年期 / 20萬 附- 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30萬 附-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2單位 =====目前剛結婚,備孕中,除了前兩個月動過上述手術外其他身體狀況沒什麼問題,希望可以針對我的狀況+我提出的部分+需要補強的部分進行建議,感謝大家的幫忙!
· 回應 15
保單建議
保單補強修改建議  價格有點高 有建議刪減的地方嗎?
· 回應 36
排序從新至舊
(停售)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CWPR)
銷售期間
109/07/21 ~ 112/02/07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銷售期間
109/01/01 ~ 109/07/20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銷售期間
107/12/13 ~ 108/12/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銷售期間
107/05/11 ~ 107/12/12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4) (CWPR)
銷售期間
105/04/27 ~ 107/05/10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4)
銷售期間
104/12/31 ~ 105/04/26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4/12/30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104/06/01 ~ 104/08/03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103/09/01 ~ 104/05/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102/08/29 ~ 103/08/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CWPR)
銷售期間
99/11/01 ~ 102/08/28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99/09/01 ~ 99/10/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98/11/16 ~ 99/08/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98/08/01 ~ 98/11/15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CWPR)
銷售期間
97/06/01 ~ 98/07/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5/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CWPR)
銷售期間
95/10/01 ~ 9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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