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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八十倍為限。
第 十 條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八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附表一「手術
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乘以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門診接受牙
齒治療、牙齒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者,本公司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時,均按附表一「手
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中所載倍數最高一項計算,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兩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
門診手術時,如兩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六十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本公司按前
項「同一日門診手術中接受兩項(含)以上或兩次(含)以上手術」之給付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類別及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
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最高以八十倍為限。
第十一條 【健康增值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九條與第十條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或門診
手術日之前,在下表所列「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
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第九條與第十條之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健
康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紀錄期間 增額比率
2 年(含)以上但未滿 3 年 10%
3 年(含)以上但未滿 4 年 20%
4 年(含)以上但未滿 5 年 30%
5 年(含)以上但未滿 6 年 40%
6 年(含)以上 50%
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住院或門診手術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第九條與第十條之約定
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而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
」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以本契約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或門診手術日起算
:
一、本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或門診手術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第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本契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費總和
」的一點一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本契約其他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保險金時,倘被保險人曾申領本契約其他保險金給付者,本公司應予扣除。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