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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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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DD4 - 1
(以㆘稱本公司)
㆔商美邦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核准文號:89.07.06台財保第0890750704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備查文號:90.09.28㆔企字第00056號函
92.12.12㆔品字第00082號函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㆒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依法負責。
【附加條款之限制與構成】
本「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個㆟傷害保險契約或
個㆟傷害保險附約(以㆘簡稱本契(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附)約㆖,並構成本契(附)約之㆒部份。本契(附)約與本附加條
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附)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
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
加班班次)於兩㆞間固定路線,且供大眾搭乘之交通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以乘客身分而非以駕駛、服務員、維修員等工作㆟員身分搭乘大
眾運輸工具之㆟。
本附加條款所稱「水㆖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水㆖或水裏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陸㆞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陸㆖或㆞㆘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空㆗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㆒百公尺之
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登㆖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該大眾運輸
工具為止。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或陸㆞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
約第㆓條(附約為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㆒百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第㆓
條(附約為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㆒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的㆕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金申請書。
㆓、保險單或其謄本。
㆔、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㆕、搭乘水㆖、陸㆞或空㆗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被保險㆟的除戶戶籍謄本。
六、受益㆟的身分證明。
TADD4 - 2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或陸㆞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
約第㆓條(附約為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㆒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㆒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
之給付比例再乘以㆒倍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第㆓
條(附約為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㆒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
表所列殘廢程度之㆒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
付比例再乘以㆕倍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因同㆒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㆓項以㆖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分別計算給付大眾運
輸殘廢保險金,其合計殘廢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㆒手或同
㆒足時,僅給付㆒項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
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
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予扣除,其計算方式為於致成以前殘廢之事故與致成較嚴
重殘廢之本次事故係分別屬於第㆒項或第㆓項之事故者,為較嚴重殘廢項目給付比例,依第㆒
項或第㆓項之約定乘㆖倍數,扣減視同已給付之殘廢項目給付比例後再乘以保險金額認定;於
致成以前殘廢之事故與致成較嚴重殘廢之本次事故係同屬第㆒項或第㆓項之事故者,則為依第
㆒項或第㆓項之約定計算可得給付之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扣除視同已給付的大眾
運輸殘廢保險金後認定。
前項所稱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部份,不論原因為何,均以視同依第㆒項約定已
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認定。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金申請書。
㆓、保險單或其謄本。
㆔、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㆕、搭乘水㆖、陸㆞或空㆗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受益㆟的身分證明。
受益㆟申請「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若為第㆔條或第五條第㆒項情形,分別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若為第㆔條或第五條第㆓項情形,則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的㆕倍為限。
U&I 283 (01-2004)
客戶服務㆗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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