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㆔ 商 美 邦 ㆟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稱本公司)
㆔商美邦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核准文號:89.07.06台財保第0890750704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備查文號:90.09.28㆔企字第00056號函
92.12.12㆔品字第00082號函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㆒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依法負責。
第 ㆒ 條 【附加條款之限制與構成】
本「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個㆟傷害保險契約或
個㆟傷害保險附約(以㆘簡稱本契(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附)約㆖,並構成本契(附)約之㆒部份。本契(附)約與本附加條
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附)約之約定。
第 ㆓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
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
加班班次)於兩㆞間固定路線,且供大眾搭乘之交通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以乘客身分而非以駕駛、服務員、維修員等工作㆟員身分搭乘大
眾運輸工具之㆟。
本附加條款所稱「水㆖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水㆖或水裏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陸㆞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陸㆖或㆞㆘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空㆗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㆒百公尺之
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登㆖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該大眾運輸
工具為止。
第 ㆔ 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或陸㆞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
約第㆓條(附約為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㆒百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第㆓
條(附約為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㆒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的㆕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第 ㆕ 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保險金申請書。
㆓、保險單或其謄本。
㆔、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㆕、搭乘水㆖、陸㆞或空㆗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被保險㆟的除戶戶籍謄本。
六、受益㆟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