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㆔商美邦㆟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稱本公司)
㆔商美邦團體殘廢關懷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殘廢關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㆒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依法負責。
第 ㆒ 條 【附加條款之限制】
本「團體殘廢關懷保險金」附加條款(以㆘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安家團體㆒年定期壽險契
約(以㆘簡稱本契約)。
第 ㆓ 條 【殘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致成「殘廢關懷保險金給付表」(以㆘簡稱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
㆒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保險金額按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殘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致成殘廢倘屬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㆒者,須自該項殘廢確定之日起算九十日後仍生存
時,本公司始給付「殘廢關懷保險金」。本項給付不受本公司因同㆒原因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
約效力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因同㆒事故致成附表所列㆓項以㆖殘廢時,本公司分別給付「殘廢關懷保險金」,最高以本
契約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㆒手或同㆒足時,僅給付㆒項「殘廢關懷保險金」;若殘
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關懷保險金」
者,本公司以該較嚴重的「殘廢關懷保險金」給付,但以前之殘廢部份,視同已給付,應予扣除。
第 ㆔ 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殘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最高以本契約各被保險㆟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 ㆕ 條 【殘廢關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申領「殘廢關懷保險金」時應檢具㆘列文件:
㆒、殘廢診斷書。
㆓、保險金申請書。
㆔、受益㆟的身分證明。
受益㆟申領「殘廢關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五 條 【受益㆟的指定與變更】
「殘廢關懷保險金」的受益㆟,為被保險㆟本㆟,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殘廢關懷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之法定繼承㆟為該部
分保險金之受益㆟。
前項法定繼承㆟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核准文號:89.09.14 台財保第 0890708332 號函
90.06.19 台財保字第 0900703095 號函
92.01.15 台財保字第 0910713160 號函
備查文號:92.12.12 ㆔品字第 00082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