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㆒、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依第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㆓、依前款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宣告利率計算之金額。
第 七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投保時可選擇屆滿保單十週年後之㆒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
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保險年齡達七十歲
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㆔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㆔十日前通知要保㆟年金給付內容。
第 八 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㆒年度可領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第㆒
年給付之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㆓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㆒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
整係數」而得之。
第㆓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㆒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㆒項及第㆔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年領取之年金總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㆒次給付受益㆟,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
本年金給付方式將採年給付或月給付。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㆒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㆒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財政部
核定方式計算如附表。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 十 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九條第㆓項規定
辦理。
要保㆟除依第㆒、㆓項約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外,亦得選擇以免扣除解約費用之
優惠辦法搭配運用,辦法內容如㆘:
㆒、自第㆓保單年度起至第十保單年度止,要保㆟每年最多可申請㆒次以免扣除解約費用方式
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㆓、同㆒次申請減少之額度最高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應扣除保單借款及其應
付利息後)之百分之十為限,唯最低金額仍需符合第㆒項之規定。
第十㆒條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益㆟應於知悉被保險㆟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本契約即
行終止。
被保險㆟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