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十、本契約所稱「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須之費用。本公司
將以當時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保險成本計算收取之。
十一、本契 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至本公司之金 額,依第一款保險費分類歸
屬後,再依第五款規定扣除所歸屬保險費之「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金 額。
十二、本契 約所稱「淨保險費計息起算日」於第一次保險費為本契 約生效日,於第二次及嗣後
各期保險費為保險費收到日。但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係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
契約生效日或保險費收到日之後者,則為支票兌現日。
十三、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 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週月:
(一)已繳淨保險費。
(二)扣除因行使第十二條「保單價值的減少」所減少之金 額。
(三)扣除「每月扣除額」。
(四)依前三目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依宣告利率所計算之利息。
第二保單週月(含)以後:
(一)保單週月初之保單價值加計已繳淨保險費。
(二)扣除因行使第十二條「保單價值的減少」所減少之金 額。
(三)扣除「每月扣除額」。
(四)依前三目之淨額加計以其每日餘額依宣告利率所計算之利息。
十四、本契 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十五、本契 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於本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
「人壽保險成本」、「管理費」及「附約保險成本」。
十六、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根據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
用,並參 考市場利率,於每月一日宣告並用以計算該月保單價值之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
頁
http : // www. mli. com.tw),該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2%。本契約持續有效至下列保單
年度時,本公司將依該保單年度之額外利率,加計利息。
(一)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額外利率為每年 0.125%。
(二)第十一保單年度以後:額外利率為每年0.25%。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 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 使本契 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首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以後,除了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
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公司應於本契 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以書面催告要
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 約及附加於本
契約之附加契 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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