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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華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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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華變額年金保險
980805日金管保品字第09802523510號函核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所繳納之保險費,且需符合當時本公司
公佈之上、下限。
三、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營業及銷售相關費用,其按所繳納之保險
費扣除比例如【附表一】
四、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保單維護及投資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年
金給付期間不收取管理費(如【附表一】)。
五、本契約所稱「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如【附
表一】)。
六、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
內銀行之營業日。
七、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納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八、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依第十三條約定之標的配置之特定
日期。第一次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評價日,第二次及以
後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收到保險費後之次一評價日。
九、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配置之帳戶或基金(如【附表二
】)。依商品特性可分為前置標的、循環標的及停泊標的。
十、本契約所稱「前置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依第十三條之約定用以投資配置,及設置自
動轉換機制之投資標的。
十一、本契約所稱「循環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依第十三條之約定用以投資配置,及設置
停利機制之投資標的。
十二、本契約所稱「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用以作為資金暫時停泊之投資標
的。停泊標的之每日單位淨值係以上月月底最後一日之單位淨值為基礎,以單利計息,
意即依該月月初第一個工作日之宣告利率除以 365 計算每日利息,逐日累加所得之值
主要給付項目: 返還保單價值
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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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契約所稱「自動轉換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前置標
的轉換至循環標的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十四、本契約所稱「自動轉換金額」係指自動轉換機制下,要保人指定自前置標的轉換至各循
環標的之個別金額。
十五、本契約所稱「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循環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
點時,進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十六、本契約所稱「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各循環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十七、本契約所稱「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本契約所稱「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本契約所稱「報酬率」係指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
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
、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依各單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
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據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
當月最後一日。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管理
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例乘以每月扣除額所得之金額
抵各投資標的之金額或等值之單位數。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且
不得少於十年。
二十六、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並載於
保單面頁。
二十七、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
付年金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種保證年金
付期間。但要保人於要保書約定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給付方式者,則無保證期間
二十八、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
金額。
二十九、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
年金金額。
三十、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三十一、本契約所稱「三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參
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保單子價值、平均成本、持有成本、轉入金額、返還保單價值或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年金給付、解約金及保險單借款等之計算或給付,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
意承保。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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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保險費以後,除了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本契約之保險費,要保人應照
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須符合繳費當時本公司公佈之上、下限),並自該保單週月日之翌日起三十一日
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契約運作流程圖與相關作業說明參考如【附件一】。
第 七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率計算如下:
一、淨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淨保險費投資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午十二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將淨保
險費投資日未投資之淨保險費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二、轉入金額、解約金、保單子價值、保險單借款額度等各項金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計算或給付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
將應計算或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每月
扣除額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四、自動轉換金額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每月保單週月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之收盤價
,將自動轉換金額轉換為相同於前置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
金額轉成等值新台幣,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以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
匯率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此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同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且轉換前後之所有投資標的均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
此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六、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八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之
下列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數或保單子價值。
三、各投資標的之異動情形。
四、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六、保險單借款本息。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係指依下列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第一次淨保險費投資日以前:
保單價值係指淨保險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
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第一次淨保險費投資日前一日或被保險人
身故申領文件送達當日之金額。但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係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
本契約生效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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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次淨保險費投資日及以後至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之合
計數。
第 九 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
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 十 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一次給付予
被保險人本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分期給付方式採年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在要保書約定。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
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時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
日的週年日或週月日給付第十一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一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計算之保單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
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非評價日時,以次一評價日為基準計算保單價值。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每年領取之年金總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壹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價值於年
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保單價值已逾年領年金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所需之保單價值,其超出
的部分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方式與保證期間的變更】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或保證期間,其書面通知
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指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指定淨保險費所欲投入之前置標的,與自動轉換機制所欲配
置之循環標的。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指定。
前置標的與循環標的之選取,需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持有成本與報酬率之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平均成本計算方式如下:
一、淨保險費投入或其他投資標的轉出金額轉入時:
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後,加計此次淨保險
費或轉入金額,再除以投入後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若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
零時,則投入前持有之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二、每月扣除額、保單子價值的減少及投資標的轉出時
平均成本不變。但若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零時,平均成本以零計算。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係以投資標的之平均成本乘以投資標的之持有單位數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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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值。
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係以投資標的之保單子價值減去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後,除以投
資標的之持有成本計算所得之值。但若投資標的之持有成本為零時,投資標的之報酬率以零計
算。
本契約運作流程圖與相關作業說明參考如【附件一】。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提供以下三種投資標的轉換方式:
一、自動轉換機制:
本公司於每月保單週月日,按要保人指定之自動轉換金額除以前置標的於保單週月日前一
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前置標的轉出單位數。再以保單週月日次一評價日為轉出日,計
算自前置標的轉換至循環標的之轉出金額。但若保單週月日非評價日,則遞延至次一評價
日計算。
前述轉出日後第二個評價日為轉入日,本公司將於轉入日將投資標的轉出金額轉入各循環
標的。
自動轉換金額與前置標的貨幣單位不同時,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所得之金額
計算。
若有前置標的之保單子價值不足各循環標的之自動轉換金額總和之情事,本公司將不進行
該次轉換作業並至少每季通知要保人。
自動轉換機制不收取轉換費用。
二、停利機制:
本公司將以各循環標的之報酬率於每次達到其停利點(含)以上之次一評價日為轉出日,
將該循環標的單位數全數轉出並計算轉出金額。再以轉出日後第二個評價日為轉入日,將
該循環標的之轉出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轉換至前置標的。前述轉換費用以循環標的轉出金
額之1%為上限
三、申請轉換:
除前述兩款轉換方式,要保人亦可辦理前置標的及循環標的之申請轉換,本公司將以收到
申請書後前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標的轉出單位數。再以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評
價日為轉出日,計算自指定轉出之投資標的轉換至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之轉出金額
前述轉出日後第二個評價日為轉入日,本公司將於轉入日將投資標的轉出金額扣除轉換費
用後轉入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超過四次,本公司自第五次起,
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伍佰元作為轉換費用。
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自動轉換金額與各循環標的之停利點,由本公司
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自動轉換機制與停利機制,惟所設定自動轉換金額與各循環標的之停
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本契約運作流程圖
與相關作業說明參考如【附件一】。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調整】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
二、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前三
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知悉
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
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子郵件
通知要保人。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十五日內且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
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前置標的或循環標的終止時:
須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全數申請轉出,並同時變更投資標的之指定。
二、前置標的關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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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全數申請轉出,並同時變更投資標的之指定。
三、循環標的關閉時:
僅須變更投資標的之指定
要保人若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通知到達前關閉或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約
定辦理:
一、前置標的終止時:
以與終止之前置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該前置標的轉出金額、未來淨保險費及停
利機制下循環標的轉出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二、前置標的關閉時:
以與關閉之前置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未來淨保險費及停利機制下循環標的轉出
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三、循環標的終止時:
以與終止之循環標的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作為該循環標的轉出金額暫時停泊之投資標的
,並終止該循環標的有關第十五條自動轉換機制之運作
四、循環標的關閉時:
暫停該循環標的於關閉期間有關第十五條自動轉換機制之運作。
若本公司未提供前項約定相同幣別之停泊標的,則視同選擇分配至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要保人得申請將停泊標的之價值全數轉換至前置標的。
若因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致使要保人更改其投資標的者,本公司不予計入免費轉換申請次
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要保人申購或申請買回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時,如遇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暫停
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買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
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
單位數或申請買回之價金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或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或給付申購、買回價金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公司於評價日遇有第一項發生之情事時,準用之。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於十五日內以網站公告及書面通知要保人,並同時針對
已於要保書留存電子郵件信箱之保戶寄發電子郵件通知
第十八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
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
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其歷
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一】。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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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額後之保單子價值及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
台幣二仟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子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並依【附表一】之約定收取保單子價值的
減少手續費,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
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減少保單子價值通知後一個月內,依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
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子價值,按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之比例計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述保單價值,係指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前項情形,若要保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年金給付日者,以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
日之保單價值認定,並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前項給付受益人得選擇一次給付或依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受益人選擇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現
利率為適用第十一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返還保單價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已無給付任何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
,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返還保單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四條 【年金的申領】
年金給付之申領文件依年金給付方式分列如下: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
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適用第十一條所採用之預定利
率。
依前項第二款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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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如下: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借款本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
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
於此次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得以保單價值扣抵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以保單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交保險費(須符合繳費當時本公司公佈之上、下限
)及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後(如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價值不足扣抵保險
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應一併清償),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於要保人已實際繳付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復效之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第十三條約
定配置。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退還發現錯誤後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
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
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之計算按「發現
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或「民法第 203 條週年利率」,兩者較大者辦理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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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
第三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四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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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彙整表
費用項目
1.保費費用
所繳保險費之5%為上限。
2.管理費
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保單維護及投資管理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得調整此管理費並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累積期間最高每月以新台幣壹佰捌拾元為上限年金給付期
間不收取管理費。
3.投資標的之轉換費用
自動轉換機制:無。
停利機制:循環標的轉出金額之1%為上限。
申請轉換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超過四次本公司自
第五次起,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伍佰元作為轉換費用。
4.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為依解約之保單價值乘上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各保單年度
之解約費用率上限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
解約費用率 4% 3% 2% 0%
5.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手
續費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1.依減少之保單子價值,乘上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2.在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
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
【附表二】 投資標的及各項費用說明
一、投資標的:
停泊標的
帳戶名稱 計價幣別 有無配息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新台幣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美元
三商美邦歐元帳戶 歐元
前置標的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種類 計價幣別 有無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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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類貨
幣市場型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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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產
證券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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