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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理賠申請
眼健檢(無病)被醫師點散瞳導致眼睛長期失焦。理賠意外傷害險時,如下填可以嗎?
各位專家好! 欲補問舊文(https://finfo.tw/posts/14791)   請問申請意外傷害險(實支實付型)理賠時,如下填寫可以避免專員的誤解和來回溝通嗎?   事故經過: 年度眼科健檢(健檢,非因眼疾或不適就診)時,眼科醫生為了照眼底鏡點散瞳。點完後眼睛馬上開始無法對焦,並連續6個月從早到晚整個視野都失焦、無法對焦。(由點散瞳劑引起。點散瞳劑是動作,不是一種疾病)   事故地點: 年度眼科健檢的眼科醫生診察室   ------------------------------------------------- 年度眼科健檢(是健檢,非因眼睛不舒服或眼睛有病去看診)時,眼科醫生點散瞳(為了照眼底鏡)後,眼睛馬上開始無法對焦,接著整整連續6個月從早到晚整個視野都失焦(無法對焦)。     我覺得符合意外傷害險(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理賠是因為: A. 非由疾病引起: 是醫生點散瞳引起的,「點散瞳是動作、不是疾病」。而且點完馬上開始失焦。 事後看2個國外眼科醫生,她們的醫療紀錄都支持長期失焦是那位醫生點散瞳引起的。有拿到另外2眼科醫師的紀錄佐證。   並無眼疾或眼睛不舒服而看診。是年度眼檢(在國外),就像年度身體健檢、年度婦科檢查、半年度洗牙,都不是有病去看的。   醫療行為事故可以是意外傷害事故: 「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修正後發布之函文,就「意外傷害事故」即已釋示「指非由疾…」,而未將全部醫療所致事故排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https://www.careonline.com.tw/2019/04/anesthesia.html) B. 外來: 醫生點的 C. 突發: 點完散瞳馬上開始失焦   保單: 幸福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P.S. 此保單支付海外看病 P.S.1. 因為散瞳變質、過期,還是醫生點錯藥,我不知道。但我覺得也無關符合理賠。 P.S.2. 我的醫療險都要手術或住院才賠。 P.S.3 原醫師未明確承認醫療疏失。她電話中表示擔憂,以及我若有問題可以回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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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投保規劃
關於憂鬱症理賠調閱病歷
本人今年2月因憂鬱症看診,醫生建議住院,因此住院了4週,現在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要求我停供住院期間的病歷摘要以及護理照護紀錄(護理照護紀錄病歷摘要上有寫到國中時因情緒低落夢遊就診過),因此保險公司現在要求我提供調閱病歷同意書,請問我可以拒絕提供嗎?(保險公司要求調閱的日期區間超過20年這樣是合理的嗎?)為什麼會想拒絕提供,第一個是擔心此次理賠被刁難不賠並且影響到事後所有保單契約的理賠,第二個部分是個人覺得即便我在國中曾經因為看過身心科,保險公司如何認定此次憂鬱症與國中的病歷具有連帶關係,我也是這次憂鬱症醫生說要住院我才知道我20年前看過身心科那一次,直到現在我仍然想不起來我有去看過,甚至我懷疑病歷日期有誤,因為我推算20年前那時候年紀的我正處於半工半讀工作極度忙碌沒有失戀沒有談戀愛沒有挫折不知道我自己是基於什麼情況看診。除了我遺忘的20年前身心科紀錄以外,我自己只有印象23歲之後確實有幾次有去診所看過身心科,都是單次就診拿藥,20年來總看診次數到現在不到10次,並且都是投保之後隔好幾年了。我的保單投保日期一個是20年已期滿目前附約繳費中,一個是終身醫療繳費16年了。如果保險公司覺得是既往疾病,一個憂鬱症的人可以多年都不看診不吃藥還或了快20年嗎?這些是我的疑問;因為此次申請理賠的關係加上我剛出院病情並還沒穩定已經焦慮到有點造成生活上的困擾,原本逐漸好轉的病情現在吃藥完還是蓋不住慌亂,問了業務,業務說此次理賠可能要耗至少一個月以上的時間,請有相關經驗的人分享,感謝您們附註:我擔心的是未來如果因為憂鬱症死亡或者住院或者重大傷病,保險公司都會以是既往疾病而不賠,但是我覺得當初買保險就是為了一份保障,如果之前有看過身心科,醫生說是憂鬱症,但是過程長達10年以上沒就診,當初投保前即便有就診紀錄也就一次或兩次,難道一次憂鬱症即便多年都沒看診了,相隔20年了以保險來說還是屬於既往症嗎?醫生如何以只看診一次兩次就判這個人憂鬱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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