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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投保規劃
富邦實支實付 HSC5 是否更換為 HSN or HSM
關於富邦的實支實付想要做重新規劃目前 30 歲,男性,工程師幾年前在業務員的推薦下有保 HSC5,每年保費約 6000 元近期想要將保障做調整以符合未來的保障,以不換公司且沒有做雙保險的情況下,目前研究下來有 3 個方案,但有點不知道要怎麼選擇1.  HSC5 加保 HSJ 將額度拉高,每年保費多 5000 元做右,總共 1萬1 到 1萬2優點:- 住院手術費、及雜費額度拉高,雜費可獨立到 20 萬- 門診手術費用也拉高(網路上都說沒有賠雜費,但其實條款有模糊帶之前是有請領成功的)缺點:- 雜費為條列式,雖然項目已經很多了但就擔心未來會不會出現新的醫療方式模糊點:- 同上所說明門診雜費有模糊帶,未來會不會繼續理賠有不確定數2. 換保 HSN,保費跟方案1差不多優點:- 雜費為概括式、明確有出門診手術雜費缺點:- 雜費的額度只有 10 萬,有點不太足夠,以目前的趨勢來看很多都超過10萬以上,像一些癌症用藥等3. 換保 HSM,保費每天多 6500 元,要 18500 左右優點:- 概括式、雜費拉高到 18 萬,缺點- 保費有點高昂,雖然是平準式但都已經跟其他的 55-60 歲左右的水準了,要捏上去是可以但不知道值不值得主要需求是想要拉高額度,但又考慮到條列式跟概括式的風險,雖然現在業務跟我說基本上不用擔心,公司的理賠都是以通融為主要的方針,但就怕未來的不確定性考慮平準式的原因是目前正是青壯年最有能力賺錢的時候,趁收入較為穩定時分擔老年後的費用,不然 60 歲後動輒 3 萬的保費對於退休的年紀其實負擔也是不小請問會有怎麼樣的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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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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