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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投保規劃
33歲 實支實付+重大傷病
目標想要加強保障實支實付的部分希望年繳保費可以在15000~20000內不知道是否還能規畫癌症一次金跟重大疾病訴求因為未來住院機會天數較少,希望保單能著重在門診手術跟雜費能轉嫁的保障單看實支實付的三家比較的話費率跟平均月費都是新光<國泰<三商 但門診手術費國泰比新光跟三商多5000塊 國泰跟新光~62前的總繳費的話差1萬4 是否會覺得國泰比新光保障多? 還是總理培75萬根無上限比真的是硬傷?還是國泰實支實付有什麼缺點 計畫30也是國泰跟新光住院雜費比三商多 可以增加到30萬雜費 門診費用增加到2.5萬 國泰比兩家多1萬 但跟計劃20比 ~62前總繳費用差 132,675 方案A保三商優點是一家搞定如果選三商自負額的必要性? 雖然門診手術費可以拉高到5萬 但他要自付額1萬5 自負額是不是代表 我只能理賠3萬5的意思 還是國泰有自負額附約去加比較好? 還是留全心BG住院手術這張補強? 方案B復效國泰保單國泰這張在思考是否保可以增加到30萬雜費 門診費用增加到2.5萬,但跟計劃20比 ~62前總繳費用差 132,675。 缺點還是要另外買癌症跟重大傷病那重大傷病這塊一樣推國泰嗎? 因為看比較多人推全球重大傷病有比較好嗎? 因為我想說國泰保主約+實支 那是否癌症就放棄規劃?但還是缺癌症跟重大傷病 我的國泰好像還有一張防癌的功能 但聽說療程型 是否還是要補一次金比較100萬比較比較好我在想如果主約復校減少保額再加上附約BG手術險是不是比較好?還是附約就算了?只保實支實付呢?復效國泰主約減少保額500 繳完8年這張主約可以直接加保實支實付嗎?附約全心住院日額是否有復效的必要性?以下是有詢問保經的建議優點是舊時代保費便宜、不限227、住院、門診都有賠、急診留觀有賠。>因為附約是每年調漲,請問這張費率有比較便宜嗎?之前問過保險員說這張如果理賠白內障手術能賠3萬。住院現在的單人房越來越難排>>想問單人房難排跟買這張附約保單有什麼影響?在主約期滿期間,我可以底下直接加意外險(平安附約死殘這張)嗎?還有需要加意外實支嗎?但實支實付不是就可以有保障?難道意外的實支實付 買實支實付不理賠嗎?如果我主約減少保額還能在加實支實付嗎?因為工作主要搭公車跟內勤意外險比較不考慮。Q國泰實支跟三商比有什麼缺點嗎?Q請問我選的實支實付保單,是否有包含門診雜費像是開白內障的材料費大約2.6 ~9萬三商跟新光的實支實付都可以理賠嗎?Q重大傷病跟癌症哪個比較需要先保?爬完文看到以下建議是否比較建議保重大傷病不打折嗎?重大傷病險和癌症險都重要 癌症理賠重大傷病險>癌症一次給付原位癌癌症一次金也是打折理賠 >>不是保癌症險一次金100萬可以直接理賠嗎? 為什麼會打折重大傷病險除了原位癌外是直接理賠保額總結 以我的情況會比較建議保三商還是國泰加保較好呢 謝謝各位版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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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
a0*********投保規劃
請問我的保單附約可理賠什麼
第一點、保單有明確記載:請擇一勾選欲加於主契約1、2、31:金安心個人傷害保險附約2:平安定期壽險附約3:十一住行失能照顧保險附約並有規定未勾選則視為附加於主契約1而保戶64歲,年繳的保費是23904,因此保戶繳的ˇ,比正常的保費,還要多繳1264元,因此多繳的,保戶可合理的認為這就是附約的保費,不然保戶為何要多繳1264元第四點:【重大傷病險】只要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疾病,並取得健保署核發非屬除外項目的「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或「區域醫院」層級以上的醫療院所開立重大傷病診斷書、病歷摘要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之證明文件,就能申請理賠。保障的範圍最廣,包括22大類、300多項的疾病。第五點:保戶心肌梗塞是意外事故所造成、且不是內在原因的理由,保戶在這之前並沒有跟心臟有關的任何就醫記錄,因此可排除內在原因造成,而符合「外來事故」的理由,保戶是在睡覺的時候突然胸痛(即俗稱的「意外事故」事故的發生具有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基本上都算是意外險的承保範圍。🙋🏻‍♀️只要不屬於 「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這 3 種,即為「外來事故」。第六點:附表一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6項:胸腹部臟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屬於 第7 級 ,應理賠100萬的40% 第七點、而勞保失能給付表第5項、心臟遺存失能如果符合心臟機能損害分類標準第三、四度,並經核子醫學檢查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25%,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普通給付日數440日第6項:因冠狀動脈心臟病,心臟移植或心室輔助器植入者-普通給付日數440日第八點:理賠項目意外給付意外失能理賠金額: 100萬 (乘以失能等級表之係數)因意外導致失能時按照失能等級表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一般病房: 2,000元 (每日、次限180日)加護病房一天4000.因以上理由及證明,保戶認為保險公司需再理賠保戶,第7級的失能保險金40萬.還有意外住院日額一般病房2000元,加護病房4000元,而保戶之住院7天,有4天是加護病房,應理賠普通住院三天6000元,加護病房4天16000元=22000元,因之前保護只拿到,所以還需理賠保戶22000元的意外住院保險金,共需再理賠保戶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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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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