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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保險觀念
取消除外又要填健康告知書???
想請問各位專家們,取消除外時為何又要填寫告知書?就我所知,在過了保險的等待期後,而產生的病狀是要理賠的。因之前投保時有一項除外,最近取得已完全康復診斷書(其實之前在這一項病後的一個禮拜就已經完全康復了。只不過因之前疫情爆發後,沒有去回診要診斷書。直到兩年後的這幾天才回去請醫生開診斷書)。Anyway,現在要繳交診斷書要取消排外,卻又要填健康告知書。這樣不就都保險公司穩贏的。只要你要做變動,就要填此書,藉機發現新病狀又排外。這樣無限的循環。因為前陣子去看了病(白斑),到時又搬出要誠實告知。我看了除外條件的條款,除外責任原因指的是被保人因故意行為如自殺、酒駕;犯罪行為如偷竊、搶劫;及使用毒品三類原因致使的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治療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除外責任事故部分範圍較大,包含常見的美容手術、外科整形、天生外觀畸形、健康檢查、療養、養老、戒毒、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目的、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人工受孕、不孕症、絕育手術等。 但這我都沒有啊。而且健康告知書裡面所有的項目我都沒有啊。然後在最後又留了一個自己要填得空格,補足上面沒有提到的。幾乎等於是只要身體有小狀況,連感冒都不放過的感覺。而且這白斑是我在保了兩年後最近才去看病才發現的。也不是帶病投保啊(並不是已在疾病與既往症啊)。所以到底我該如何做呢?要填最下面那個空格嗎?謝謝! 我也查過了,白斑並不會造成其他健康問題啊。而且只是一小搓而已,不仔細看還看不出來。我有別家的保險,之前只要繳交康復診斷書就取消了。為何還有其他家像我說的要這樣呢?還有白斑保險有理賠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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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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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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