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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a*******投保規劃
舊保單不足請益
近期剛好審視了一下自己的保單,圖片是目前已有的保單內容,目前 保單齡33歲、男目前自己看起來尚缺 "重大傷病"這種一次性大額的保險以及"長照"的部分國泰的舊保單無需由我這邊繳費,所以比較有餘裕可以規劃剩下不足的部分,現階段預計是每個約攤提大概 3000~4000 不會有壓力近期是否有住院 : 有,這個月因大腸問題住院打抗生素 3 天(無開刀)1. 由於近期剛好有住院,所以剛好了解了一下病房費,如果單人的話可能都要 4000 起跳,舊的保單看起來沒辦法完全 cover 過去,所以有想提高像是意外/疾病的實支、日額等,至少未來住單人房可以不用在意價格的程度,如果想提高這部分的話怎麼規劃比較好? 是原保單再提高嗎?(不太知道能不能這樣) 還是用其他家去補? 但這個因為住院的意外狀況可能要等 2 個月後再行規劃,只是目前想知道要怎麼補足以及要找哪家或是原約提高2. 重大傷病的部分個人傾向至少額度要 100 及終身,這部分因為剛好有認識富邦、凱基的保險業務員富邦有推 SDB 的重大傷病,有了解富邦的 SDB 有慢性精神疾病打折的問,但想說是不是還是可以保,然後用這個主約去補前面想提高的實支,但這部分我不了解是否能這麼做凱基有推他們的 MAJIZB(100萬 20年期)+MAHUGA(1單位 1年期)、LEGOJC(20年期 44090),但 MAHUGA 的部分評估的時候還沒有住院的情況,所以這條可能要延後,但 MAJIZB +LEGOJC  就不清楚詳細了3. 長照的部分打算 35 後再行規劃,目前暫無打算,或是各位專家有什麼建議?以上幾點問題及保單還有哪些不足的部分想請各位專家給點意見和方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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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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