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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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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保單健檢
保單調整
大家好!家人有保單調整需求,請各位協助檢視內容是否合適,謝謝舊有「全球人壽」保單內容如下:1.關懷一生防癌終身(100) [保額:2單位,年期20年] 2.Go活力終身醫療甲型(100) [保額:計畫20,年期20年] 3.平安保險(92) [保額:100萬]4.意外傷害醫療(92) [保額:5萬]5.元氣定期壽險(95) [保額:170萬,年期20年]以上前二項預計留,後三項預計替換想調整為:一、「台灣人壽」1.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T0910) [保額:10萬]2.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C) [保額:計畫三]3.長安傷害保險附約(SPAR) [保額:100萬]4.龍好意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NAMR) [保額:5萬]5.新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附約(BJ0) [保額:1000]6.金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CIR4) [保額:100萬]二、「安聯人壽」1.萬世福終身壽險(WL1N) [保額:30萬]2.定期壽險附約(TLR) [保額:170萬]3.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NDR1) [保額:4萬]4.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DR2A) [保額:200萬]5.定期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HMR1) [保額:2000] 說明:1.因舊有保單防癌及終身醫療再繳8年即滿期,故計畫續繳,並計之後再規劃癌症2.了解CIR4後期費用較XDE高,但因尚須加主約成本,不曉得這樣長期看來是否能平衡後期保費的價差3.另實支實付規劃在HMR1,請問其與XHB差異為何?同樣少了主約成本的投入,這樣的安排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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