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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加保第三支實支實付以及重大傷病
大家好,感謝先前大家的指教、建議,但因為還是有一些不太了解的地方,又來發問請教各路專家> <目前需求是想加保第三支實支實付以及重大傷病之所以想增加第三支實支實付是因為發現已有的國寶實支 門診手術(最高)只有 2000 元,考慮之後醫療進步可能蠻多治療都會偏向門診手術,看起來費用不太夠,只能靠台灣人壽支撐,重大傷病則是本來就有缺口   ◆現有實支實付: 1.國寶人壽享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PF) | 計畫20 2.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 計畫五   ◆目前還有主約的保險:富邦、台灣人壽   目前查了一些資料、發文請教後,實支實付是全球XHB和台新HX在做選擇,列上幾項自己覺得比較有差別的項目: 全球XHB:門診手術雜費7萬、門診手術每年限制6次、特定手術診療項目表 台新HX  :門診手術雜費40萬、門診手術不限次數、227/334-2/列表   老實說自己對比一些條件,覺得台新給的條件好像好一些,但網上爬文、發文看到很多大大建議都是選全球,理由是全球和台灣互補性強(希望有大大可以協助說明補充更詳細> <)或是全球重大傷病比較好、台新主約比較高等等,但自己有試著試算兩家買下主約+重大傷病+實支之後,全球DCE+XDE+XHB並沒有比台新PWL+HX+NHICIR便宜 (台新主約預計會用減額繳清),所以看到網上很多討論都很推全球覺得自己是不是有哪邊弄錯、算錯,或是有什麼缺點自己沒有發現到? 因為目前聽來,一部份大家推薦全球是因為全球重大傷病很強,所以乾脆買全球可以實支和重大傷病一起加,不知道有沒有搞錯大家意思? 所以想請求各位專家大神能給予一些意見、建議關於這兩隻實支實付的選擇以及重大疾病搭配?(EX 全球重大傷病有強到最好實支也一同規劃全球,或者還是重大傷病 實支分開買即使要買兩份主約,也還是比較推薦? ) 因近期才開始了解保險領域,有很多地方還不是很了解或是考慮有瑕疵,若有什麼缺漏再請大家不吝指教,真的非常感謝!!!     PS 另外有個小小問題,因為台新沒有提供保經通路,也有看到網上評論好像台新業務沒有很好找、不太接小單(PWL 30萬) ,希望有相關台新投保的大大們也可以分享經驗,謝謝!再請大家不吝給予建議,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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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理賠申請
眼健檢(無病)被醫師點散瞳導致眼睛長期失焦。理賠意外傷害險時,如下填可以嗎?
各位專家好! 欲補問舊文(https://finfo.tw/posts/14791)   請問申請意外傷害險(實支實付型)理賠時,如下填寫可以避免專員的誤解和來回溝通嗎?   事故經過: 年度眼科健檢(健檢,非因眼疾或不適就診)時,眼科醫生為了照眼底鏡點散瞳。點完後眼睛馬上開始無法對焦,並連續6個月從早到晚整個視野都失焦、無法對焦。(由點散瞳劑引起。點散瞳劑是動作,不是一種疾病)   事故地點: 年度眼科健檢的眼科醫生診察室   ------------------------------------------------- 年度眼科健檢(是健檢,非因眼睛不舒服或眼睛有病去看診)時,眼科醫生點散瞳(為了照眼底鏡)後,眼睛馬上開始無法對焦,接著整整連續6個月從早到晚整個視野都失焦(無法對焦)。     我覺得符合意外傷害險(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理賠是因為: A. 非由疾病引起: 是醫生點散瞳引起的,「點散瞳是動作、不是疾病」。而且點完馬上開始失焦。 事後看2個國外眼科醫生,她們的醫療紀錄都支持長期失焦是那位醫生點散瞳引起的。有拿到另外2眼科醫師的紀錄佐證。   並無眼疾或眼睛不舒服而看診。是年度眼檢(在國外),就像年度身體健檢、年度婦科檢查、半年度洗牙,都不是有病去看的。   醫療行為事故可以是意外傷害事故: 「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修正後發布之函文,就「意外傷害事故」即已釋示「指非由疾…」,而未將全部醫療所致事故排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https://www.careonline.com.tw/2019/04/anesthesia.html) B. 外來: 醫生點的 C. 突發: 點完散瞳馬上開始失焦   保單: 幸福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P.S. 此保單支付海外看病 P.S.1. 因為散瞳變質、過期,還是醫生點錯藥,我不知道。但我覺得也無關符合理賠。 P.S.2. 我的醫療險都要手術或住院才賠。 P.S.3 原醫師未明確承認醫療疏失。她電話中表示擔憂,以及我若有問題可以回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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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保險觀念
保險問題及權益
本案保險為三商美邦的祥安終身壽險,並該保險繳費期滿完畢。情況敘述:要保人A,被保險人B,無指定受益人,A失蹤多年之配偶C,A及C再婚,C非B之親生母親。A為B之父親,此保單於B8歲時投保,目前B已30歲,但日前A過世,但生前未將要保人變更為B。但因為家庭問題,B也忘了有該份保險,並於A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後來保險公司業務員找到B並表示該保險要變更要保人為B,但過一天後表示有C這號人物,需要B找到C協調該保險要保人歸屬,但目前了解資訊C為中國人,且失蹤多年,根本無法聯繫上,目前狀況是這樣。想詢問幾個問題:1.A過世,保單應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但B在不知情這份保單的情況下已拋棄繼承,要保人變更的部分有無相關權利?2.承上題,如B無權力繼承為要保人,要由C為繼承要保人,保險公司會去找這位C嗎?(因為B這邊完全找不到C)3.如C一直未出面繼承A之遺產,保險公司能逕自變更要保人?4.承上,如本份保單一直未有人出面繼承且要保人為A,B如發生保險主附約之情況(符合保險理賠條件),B能否使用這份保單?5.如找到C出面繼承A之遺產,這份保單要保人變更是否要經過B之同意始得變更?6.如C確實變更為這份保單要保人,並將其保單解約拿回其保價金,其該保單是否對B之保障還有效?7.如C無解約,B身故後,其身故保險金是否由B之配偶及子女獲得,C有無權力分得?目前有這些問題,感謝幫忙看完的專家,如有空可否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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