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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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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投保規劃
35歲女保單規劃求建議(第一次投保)
35歲女 沒有買過任何保險年預算約4萬 職業行政BMI有在18.5-24的範圍內沒有體況問題,從小到大沒因疾病動過手術。近兩個月的就醫紀錄只有長針眼。 家裡沒有癌症史,但有糖尿病史。 **希望著重實支實付、癌症險、重大傷病有兩張保單組合還在評估組合一:台❤️實支+🐻癌症補意外(爬文後,很多表示台❤️ 比🌟光、邦賠得漂亮,但主約費率高)組合二:🌟光實支+🌍重大傷病 +🐻癌症(最終沒有選邦的原因主要是住院手術會依照比例%理賠,新光跟邦兩家之間我猶豫超久....各有優缺)------------------以下是一些問題,想徵求大家意見:1.有關組合一,台❤️主約費率高,有人說可以減額繳清,因為我是新手小白,還是不太懂這意思,但網路上大家說這麼操作可能會讓業務員反感😂是不是這樣到時候真要理賠,業務員會不搭理....😂想詢問減額繳清的效益是什麼呢? 是提早繳完嗎? 保費會差很多?2.組合一,❤️跟🐻都有加重大傷病,不確地有其必要?擔心如果只在❤️+60萬會不夠(主約只到60萬),所以才想說是否🐻再加RN1,只是保費也更貴些。3.為避免密集投保,請問至少隔三個月後嗎?4.這些保險組合,有哪些是有機會繳滿後、或都沒有申請理賠的情況下,是有機會申請退回的呢?想請教各位大大幫幫忙🙏希望各位大大給予指教建議,好人有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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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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