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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銷保單問題
我想問一下,我於07/08接到某星星銀行的銀保部使用電銷的方式誘導我投保侒星守護專案的一年期意外險,這個保單是可以撤銷的嗎? (是電子保單的模式)因為我並沒有在電話裡面講很清楚說要保還是一直霹靂啪啦的講,也沒給我看保單內容是用唸的,直到07/23這個保單使用年繳的方式預先刷取我的這張信用卡(還會自動每年續約)我才知道還有持續動作。然07/23上午扣繳此保單的保險金後,我有打電話給此銀行客服說要取消投保,因都有電話錄音隔天07/24這張保單還是使用簡訊的方式出現(我記得那時候是講電子保單),這張保單也沒出現在我的gmail裡面我是在簡訊裡面發現的,但裡面的電子簽章沒有簽署的選項。(我有查保險存摺保單生效日是07/24)而後我有把此保單全部印下來雙掛號寄到美商安達產物保險,我這個保單裡面的簽收回條裡面有寫到這個 (一) 可於收到保險單10日內以書面檢同本保險單向本分公司撤銷。 (二) 契約撤銷的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於完成契約撤銷之前, 本保險單持續有效。也有跟此保單的安達客服聯繫說此保單是契撤並且有簽不同意在簽收回條裡面。我想問一下,這種一年期的意外險電子保單是可以撤銷的嗎?因為我怎麼查都只有兩年以上的保單才有十天內行使「契約撤銷權」打電話給客服是指銀保部的銀行客服還是指保單裡面產險的客服,這兩個可不一樣話說這張保單這麼爛還敢推銷我,還在VIP專屬,給你翻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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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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