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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保單健檢
31歲男 疾病告知問題
今年請保經業務協助投保新光保險,在跟業務填保單資料時,有向保經業務告知體況如下:1.兩年多前在台南的醫院有因健檢發現肝功能GOT異常,追蹤診斷為中度脂肪肝,醫生有開降血脂藥治療,去年因工作搬家到台北,轉去台北的醫院追蹤,台北醫院的醫生診斷認為不需開藥追蹤,自行減重即可,因此未在繼續追蹤治療,去年健檢肝功能也有好轉(目前BMI在27左右)。2.今年從年初至今因腰痛(疑似椎間盤突出)已多次至台北的復健科診所電療復健。今年新光投保內容如下:新光WGA 100萬新光M4D 100萬新光U5 HS-10 (是第二家住院實支,第一家南山實支已有20萬手術雜費額度)近日成功核保後拿到保單發現,保經業務並未在健康告知頁面協助填入體況資料(告知頁面留白未填),由於自身覺得防癌險和意外險不足又想加保新光C2保額100萬、L6D保額3萬(第二家意外實支,已有南山意外實支4萬)及R1保額1000,這樣應在加保時填寫體况告知資料,還是先跟保險公司告知今年已經成功核保的保單其實有體況呢?另今年也有向遠雄投保防癌險,有告知遠雄前述的二項體况,遠雄照會需病歷才能核保,但由於人在台北,短期沒有去台南和台中的規劃,以致未能拿到醫院病歷供遠雄核保,導致被遠雄拒絕承保,請問這方面一定得跑一趟醫院拿病歷才能投保嗎?麻煩各位大大提供意見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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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投保規劃
請問我的保單附約可理賠什麼
第一點、保單有明確記載:請擇一勾選欲加於主契約1、2、31:金安心個人傷害保險附約2:平安定期壽險附約3:十一住行失能照顧保險附約並有規定未勾選則視為附加於主契約1而保戶64歲,年繳的保費是23904,因此保戶繳的ˇ,比正常的保費,還要多繳1264元,因此多繳的,保戶可合理的認為這就是附約的保費,不然保戶為何要多繳1264元第四點:【重大傷病險】只要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疾病,並取得健保署核發非屬除外項目的「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或「區域醫院」層級以上的醫療院所開立重大傷病診斷書、病歷摘要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之證明文件,就能申請理賠。保障的範圍最廣,包括22大類、300多項的疾病。第五點:保戶心肌梗塞是意外事故所造成、且不是內在原因的理由,保戶在這之前並沒有跟心臟有關的任何就醫記錄,因此可排除內在原因造成,而符合「外來事故」的理由,保戶是在睡覺的時候突然胸痛(即俗稱的「意外事故」事故的發生具有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基本上都算是意外險的承保範圍。🙋🏻‍♀️只要不屬於 「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這 3 種,即為「外來事故」。第六點:附表一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6項:胸腹部臟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屬於 第7 級 ,應理賠100萬的40% 第七點、而勞保失能給付表第5項、心臟遺存失能如果符合心臟機能損害分類標準第三、四度,並經核子醫學檢查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25%,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普通給付日數440日第6項:因冠狀動脈心臟病,心臟移植或心室輔助器植入者-普通給付日數440日第八點:理賠項目意外給付意外失能理賠金額: 100萬 (乘以失能等級表之係數)因意外導致失能時按照失能等級表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一般病房: 2,000元 (每日、次限180日)加護病房一天4000.因以上理由及證明,保戶認為保險公司需再理賠保戶,第7級的失能保險金40萬.還有意外住院日額一般病房2000元,加護病房4000元,而保戶之住院7天,有4天是加護病房,應理賠普通住院三天6000元,加護病房4天16000元=22000元,因之前保護只拿到,所以還需理賠保戶22000元的意外住院保險金,共需再理賠保戶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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