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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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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保單健檢
33歲男保單健檢(解約部分、增加癌症一次性)
您好想各位強人因為小時候我家人有給我相關保險了2016之後敝人有再補足一些缺口檢視完發現有些新光和國泰兩份實支實付正本理賠問題想解約掉一個正本,目前想解掉新光安心住院保險附約 、綜合醫療保險特約 兩個另外想說可以再加防癌一次性給付有考慮全球XCC這樣看起來還有什麼需要刪減或缺口的嗎?新光人壽(保險日期:2000-01)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還本壽險 10萬(20年)平安意外險 50萬安心住院保險附約 HS-10意外傷害醫療(新) 3萬綜合醫療保險特約 1000元-----------------------------------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10萬(21年)----------------------------------- 防癌健康終身壽險 100萬(15年)國泰人壽 (保險日期 2012-06)國泰人壽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E6  1000元(20年)-----------------------------------  國泰人壽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E5 1000元(20年)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日期 2016-08)三商美邦人壽心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XAD  4.5萬(20年)宏泰人壽(保險日期 2020-10)宏泰人壽扶佑一世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DCH 50萬(20年)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A 計畫三35萬全球人壽(保險日期 2020-10)全球人壽醫卡照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B 20萬(30年)全球人壽醫卡照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C 100萬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 (計畫五雜費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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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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