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金康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部分條款如下: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我的疾病發生(應該說診斷出來的時間)在112年9月28日
保單停效是在113年1月6日
手術時間是在113年1月24日

請問依上述的條款,是不是即使申請保單復效也無法申請理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