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台灣人壽(109年): 新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100萬)、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C)(計畫一) 保單,前兩週有請台壽業務增加HNRD自負額實支的部分。

本身有飛蚊症,最近上來看很多討論區討論才發現飛蚊症是健康聲明之一,加保的時候問業務是否有這項需告知,業務告知台壽沒有此項內容需告知,當初在加保業務很趕平板滑得很快只讓我看五年內是否有重大疾病內容然後說沒有飛蚊症,但跟其他業務談過才發現還是有,後來請台壽業務提供該公司健康聲明才發現再下一頁還有詢問一年內的健康狀況裡有寫到飛蚊症。

秉持著誠信投保的原則,目前已經要求業務要拿健康聲明給我補充說明,請問我應該要撤銷原本的加保重新投保在新的投保內容填寫比較好 還是寫紙本補說明給保險公司就好? 

另外最近才知道飛蚊症是需要告知,當初投保新真好心跟HNRC的時候業務也是口頭問有沒有五年內的內容然後都幫我勾選沒有其他疾病,發現當初的健康聲明也有飛蚊症需告知。但是我也忘記109年以前有沒有檢查過飛蚊症,如果有,會不會對以後的主約跟HNRC有影響? 我需要也再去眼科詢問109年以前是否看過飛蚊症然後補告知保險公司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