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08年底因胎位不正剖腹產,110年初因巧克力囊腫手術住院4天,最近覺得自己的保障不夠,加上預計113年開始備孕二胎,於是請認識的新光業務幫忙規劃保單。
但是業務告知說保險法有規定若是投保前已經有剖腹產的病歷,則後面新保單不論是否為條款中能理賠的非自願剖腹原因,都不會理賠。
想詢問大家,真的有這項法規嗎?
自己有詢問過其他保險業的朋友,朋友的回答是:因剖腹產不是疾病,其實也可以不用告知,到時候直接送理賠即可。
我自己也有看過新光的健康告知書,內容只有詢問投保時是否懷孕,想請問若第二胎非自願剖腹原因與跟第一胎並無關聯(未寫到因前胎剖腹⋯),也無法理賠嗎?
先謝謝願意為我解惑的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