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這樣的
有人騎腳踏車撞到我的車 產生刮痕
我家門口有裝監視器 能證明我車輛完全停止且停車位置不違規 無肇責

但由於拍攝角度只拍到肇事者背面無法知道是誰
那在這種情況下 
完全無責卻找不太到肇事者的情況下
就我所知 前幾次出險無責情況下
都會判定無出險紀錄 
隔年保費會根據無出險次數而降
但之前情況都是追得到車牌的
今年就發生兩次特殊狀況的乙式理賠
1.樓上工人掉榔頭下來(有當事人聯絡方式也願意賠償
2.腳踏車酒駕撞擊車門(當事人逃逸
請問這樣兩種情況會被列入隔年保費出險次數的依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