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抽空翻了一下十多年前舊保單,發現有一些保單當時業務填寫時漏填寫,當下沒仔細看,就是未告知人身保險前已有投保他家的保身保險都勾否,我查核日期順序是都有,我爬文後有看到 大法官對複保險解釋,請問原業務也已離職,我是否需要去保險公司更改?或可以不理會?!或要如何處理呢? 謝謝!


大法官會議對保險法中「複保險」規定是否適用人身保險爭議,作成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指出,人身保險契約不同於財產保險,不受保險法規定複保險時須告知的義務限制;換言之,壽險公司在官司中不得主張「複保險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