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專家,我在今年8/26投保台灣人壽,按照一般台壽的罐頭保單內容去搭配,最近核保成功拿到保單,審閱要保書時,發現去年8/31有去耳鼻喉科看耳朵發炎,病名為急性扁桃腺炎,次診斷有急性鼻竇炎跟未明示側性中耳炎。

當初填寫健康告知書時沒有認真看到次診斷的病名,因此都沒告知鼻竇炎及中耳炎。若是超過兩年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特別調到診所的就醫紀錄嗎? 或是保險公司會向健保資料庫調病歷嗎? 還是我應該行使十天內撤銷契約的權利,整個保單打掉重練?(若是打掉重練重新投保台壽,是否會被保險公司認為有問題而不承保?)

(當初並不是有意不告知的,才差五天就不用告知的說)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