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27歲 女 職等2
已有家人繳費期滿的台壽壽險與重疾30w意外傷害、醫療附約(HNRB計畫一)

由於舊保單已沒有業務且保障較低,有計劃更新HNRB爲HNRC並改計畫三(有問到此約已繳多年若要出單比較不會調健康紀錄,會比加在新主約下好),並想再買一張以主約T08F0+CIR4+YCD+YCA+SPAR+SMR2A+SMR2D

但後來查到要保書內的5年健告有提及「精神病」,爬文後發現各保經業務等說法都蠻多種,大部分還是傾向通常一律拒保。 

我個人的狀況是因為一次親友過世身心狀況不佳,約4、5年前第一次至精神科就診,陸續看了兩三次狀況好轉就沒再看,診斷為泛焦慮症。再來是2年前一次恐慌症發作,後來穩定每個月回診持續一年,診斷為輕鬱症和恐慌症,目前已停藥停診一年以上,狀況穩定。

雖說有部分意見是可以主張輕鬱與焦慮為「精神官能症」而非「精神病」而不告知,但後續出單可能又有不能理賠的風險甚至解約,若誠實告知,拒保機率之大且可能留下記錄未來若想投保可能不管過幾年都難,所以目前是考慮再等四年過後超過五年健告期再考慮投保這樣,不曉得這樣做好嗎?

有沒有相關經驗的人可以建議?或是說有其他間核保較寬鬆的公司可以考慮?或是有可以單買癌症險或局部補強的做法呢?

先感謝各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