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女)
請問一下家人有在108/11/11去門診就診
當時說眼睛稍為模糊去眼科看醫生,
醫生有說稍微白內障現在可開刀也可過幾年後再開刀
所以108/11/11至今都尚未看過醫生
下面是健保APP顯示的紀錄
疾病分類:H2513/雙側核性老年性白內障
醫囑名稱:眼睛眼藥水
醫囑代碼:A020694429
醫囑名稱:柯寧優尼點眼懸液
醫囑代碼:BC21628421
請問如果投保台壽/遠雄我有問過業務員 他是說要保書上面只問2年內/2個月內/1年內就診紀錄所以無須告知 只要寫"否"即可
請問家人投保後是否可以去理賠白內障手術呢?
請問一下家人有在108/11/11去門診就診
當時說眼睛稍為模糊去眼科看醫生,
醫生有說稍微白內障現在可開刀也可過幾年後再開刀
所以108/11/11至今都尚未看過醫生
下面是健保APP顯示的紀錄
疾病分類:H2513/雙側核性老年性白內障
醫囑名稱:眼睛眼藥水
醫囑代碼:A020694429
醫囑名稱:柯寧優尼點眼懸液
醫囑代碼:BC21628421
請問如果投保台壽/遠雄我有問過業務員 他是說要保書上面只問2年內/2個月內/1年內就診紀錄所以無須告知 只要寫"否"即可
請問家人投保後是否可以去理賠白內障手術呢?
是不會理賠的!
要保書上面的告知是用來評估保險公司能不能承擔這項風險的,保險公司會以此來確認是否
承保、加費、除外。
而已經有發生過的疾病稱為既往症,保險是不理賠既往症的!
這兩項雖說有關聯,但是是必須分開來討論的哦!
雖然超過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的年限,可以不用告知
但保險法本身就有明定,健康保險對於已在疾病中的情況是不負保險責任的
我以這是兩件事,要分開來看
就要趁還沒有發病前,檢查有了病症才想要保險就來不及了。
一、已在疾病:投保時「還沒痊癒」的疾病
被保險人投保前,主觀上已經知道自己罹患疾病,或已有明顯徵兆可以證明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因此被保險人無法推託不知情(客觀上無法諉為不知),即屬《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之情形,被保險人的「已在疾病」,因該疾病並非於承保期間發生,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不負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舉例:你家人108年診斷出白內障,111年投保,雖然沒踩到健康告知,但投保前未治癒,屬於已在疾病
二、既往症: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治癒」的所有「疾病」、「症狀」或「異常」
既往症就是在保險契約投保前被保險人於全民健保醫療院所就診,經醫師診療後「已治癒」之所有疾病、症狀或異常。
舉例: 小明108年因三酸甘油酯過高,醫生請他改善生活並定期回診,之後109年痊癒,不用回診也不用治療,111年投保,算是既往症
要投保是OK,因為不會踩到健康告知,但以後就是已在疾病不賠
有些公司會拿保險法54條誠實告知來解約,實際上你也沒有違反,所以就看業務員怎麼跟公司溝通
如果會怕就誠實告知,可能就是除外眼睛部分
健康告知書是讓保險公司評估
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是否可以承保
就算過告知期間,健保紀錄上有紀錄的話
還是會被保險公司以"已在疾病"告知不予理賠喔
而且投保後短期理賠,一定會被保險公司調閱紀錄
這樣不但無法理賠,甚至會被解約,保費不予退還
得不償失喔
如果真的要投保,建議誠實告知
可能眼睛除外,身體的其他的病症還是可以理賠的喔
以上建議給您參考
不論有沒有告知,健保app上有紀錄且尚未康復
目前的狀況屬於已在疾病,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唷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有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