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這種情況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遲延利息嗎?

我的理賠時間如下:

📌 2025/10/7 送出理賠申請
📌 2025/10/8 收到保險公司簡訊,通知理賠已受理
📌 2025/10/15 收到退件信
📌 2025/10/27 打電話詢問,跟我說上次理賠過了,我跟他說不同事件,跟我確認案件日期後,理賠人員說會再幫我處理,並告知大約一週後會收到理賠款。

這次退件並不是我漏交資料,而是保險公司自己看錯日期,導致理賠延誤。我也沒有再補件,因為後來確認是公司內部作業疏失。

想請問有經驗的網友:

1. 這種情況可以依《保險法》第34條要求保險公司給付遲延利息嗎?
2. 如果可以,遲延利息應該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3. 保險公司自己看錯日期造成延誤,是否就屬於可歸責於保險公司的事由?

想請教有實際申請過、申訴過,或熟悉保險法的網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