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南山的實支實付
請問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 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 不予給付保險金。
 
請問出院時間點計算,要以出院當日計算第一天?還是次日為第一天? ] 

假設同一疾病,
於1月1號出院、再於1月14號再住院會屬於同一次住院。
若1月1號出院於1月15號再住院,就不算同一次住院。 

以上這樣理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