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投保附約重大傷病險,核保生效日是12/16,我10/17就診紀錄是有在牙科根管治療後的樹脂填補,當時記錯時間以為投保時已過兩個月,因此健告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我勾了否;另外第十一大項的過去兩年內史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後仍因同一傷病而被要求做以下的檢驗或檢查?1.六個月內有二次或二次以上x光或超音波檢查或血液檢查。
這項我有打勾是,並在文字說明中提到去年六月,牙齒檢查、後續根管治療、已痊癒。
然後核保當時很快就通過了,保單就下來了!
我去年都只有牙醫的就診記錄,畢竟根管治療是會多次治療的療程,也會多次拍片,我並無刻意隱瞞,10/17那天的就醫也是根管完成後的樹脂填補,我真的是粗心算錯時間,但現在才發現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會影響後續萬一重大傷病的理賠嗎?雖然牙齒不在重大傷病的理賠範圍,但又擔心會不會被保險公司認為沒有據實告知…

現在情況還能補告知嗎?還是就這樣也沒關係不會有影響?
若補告知後核保有可能重啟調查?還是最壞可能取消保單不退還保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