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 2015 年保「金鑽 320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分三年將保費付完
要保人、受益人都是我本人,也都沒有列舉此保單
保單還沒到期時,我就在去年 2025 年解約,解約金有超出總繳保費
請問此筆差額要申報所得稅嗎?若需要,是算在「利息所得」還是「其他所得」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