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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醫材被拒賠?台灣人壽連輸兩場!法院狠打臉「客觀必要性」說法!

保險公司拒賠,真的都有道理嗎?尤其當你聽從專業醫師建議,使用了幫助復原的自費醫材或療法時,保險公司卻說:「這沒有#客觀必要性 ,不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在今年6月、7月接連審理了兩起給付保險金的案件,不同被保險人,但剛好都是台灣人壽的保戶。

保戶王〇 和保戶葉〇 都因為自費項目被台灣人壽 拒賠,分別求償新臺幣19萬多和28萬多。

台灣人壽主張,這些自費的增生療法(如PRP、羊膜基質片) 或神經環帶,並不具備「#客觀必要性」,因此 #拒絕給付實支實付保險金。

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台灣人壽敗訴,必須全額給付差額及利息。

⚖️ 法院三大核心見解:

1️⃣ 「客觀必要性」非條款要求:

法院指出,實支實付保單條款並未明文記載「客觀必要性」的要件。

2️⃣ 回歸醫師專業判斷:

被保險人的病情,應以親自診治的醫師專業判斷為已足,不應由其他未親治醫師動輒否定治療必要性。 (#主觀說 )

3️⃣ 主管機關禁止增設限制:

主管機關的規定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已明定,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不得增列有關「合理且必需」的文字及條件。

💡 保戶必知的三個權益保障

1️⃣ 自費項目不等於不必要:

只要主治醫師認可並證實增生療法(例如原告王〇的主治醫師) 或高價醫材(例如原告葉〇的主治醫師認可神經環帶) 是必要支出,且 #無蓄意詐領情事,保險公司即應給付。

2️⃣ 注意「利得禁止原則」:

實支實付性質的保險金理賠總額,不得大於保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超過的部分台灣人壽可以不用賠。

3️⃣ 遲延理賠須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台灣人壽除了須給付保險金,還需依照保險法規定,支付年利率10%的遲延利息。

這兩起判決都明確提醒台灣人壽:保險契約條款怎麼寫,就得照著賠!

面對專業醫療行為,不能隨意搬出「客觀必要性」這種條款未載明的標準來拒絕給付;保戶權益的維護,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契約精神與最大善意原則。

資料來源: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橋保險簡字第 6 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DEV,113%2c%e6%a9%8b%e4%bf%9d%e9%9a%aa%e7%b0%a1%2c6%2c20250610%2c1

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橋保險簡字第 2 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DEV,114%2c%e6%a9%8b%e4%bf%9d%e9%9a%aa%e7%b0%a1%2c2%2c2025071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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