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因為近期想把國泰-3倍真醫靠(FX8)解掉,業務員有說明說這張可以作為副本理賠的保單(?),因為是113/07以前保的,可以適用賠償條款裡面第四條的後面的附加條款:「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本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本公司未拒絕承保者,本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負給付責任。」
想知道真的有這一件事情嗎,因為我在保這份保單之前其實沒有保其他實支實付,同時呈保的是實支實付的CV1附約(20計畫),業務員是表示在這個情況下等同認為CV1持續續保的話,FX8可以作為他的雙實支存在。

想請教大家的專業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