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13/7前買的舊制正本實支,是不是只有差額證明,不適用正本留存證明,所以“無法開立也不會收”?

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在本身已經有 舊制醫療實支(正本) 的情況下,要規劃新的意外險,需不需要跟舊實支同一間,
如果舊制不會收的話,新的也只能買在舊醫療實支的同一間公司,因意外住院時,才能兩邊都賠?
或是就算同一間也只能損害填補賠差額?
還是其實舊制只是不開立,但會收?那我就能買不同間?

看了之前其他人的提問,下面有些業務說會收有些說不會(他問的是舊制意外加新制醫療),感覺大家好像都還很混亂,不知道有沒有實際理賠過這種新舊制混合的業務可以幫忙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