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始末
太太當初保了台銀人壽的金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年初因為胚胎胎停做了流產手術,醫生的診斷證明寫了妊娠十一周並過期流產,保險公司認為因非除外責任裡的條款不予理賠,但是醫生說胎停即是萎縮性胚胎,過期流產是他們專業術語,於是我們走了申訴及評議,評議結果為評議中心無法確認胚胎是否為萎縮性胚胎,所以他們也無法判斷,於是我們又請醫生重新開了診斷證明,請醫生寫的白話一點,診斷證明寫了妊娠十一周並過期流產(萎縮性胚胎,即胎兒心跳停止且停止發育),但保險公司仍不予理賠。

我想問這是正常的保險公司理賠程序嗎?當初若對病因有疑問,不是應該是讓我們簽署調閱病歷的同意書,讓他們去醫院調查病況嗎?但他們沒有,只有回覆說不予理賠,後來再補上新的診斷證明,他們仍然不願意理賠,請問最後只能走法院判決嗎? 處理過程真的讓人滿肚子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