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因疾病每隔三個禮拜就需去住院一次,在申請理賠時發現以下保單問題,懇請各位幫忙解惑
在民國81年保了一份喬治亞滿福終身壽險,經過20年已經繳費期滿,最近要理賠時翻了翻細項看到『「 每次住院期間」係指每一被保家庭成員因同一傷害或疾病及其因此產生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兩者之間隔時間未超過90天時,視為同一次住院』,然而健保局於民國98年起即公布每次住院是指相隔14天。查了一些相關案例,有些保險公司會依從新從優原則來理賠,也就是改為14天;有些保險公司會詢問保戶是否要適用新的條例,並同時調整保費,但時隔多年,也不記得是否有這樣詢問過,手上也沒有新版的保單。想問這有解嗎?還是說就是以90天為基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