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因車禍造成骨折,除個人保險及對方強制險外,公司還有提供團保的理賠
申請公司團保時,團保單位跟我說只能用正本申請。
因為以往我申請團保都是用副本就能申請,我的正本已經拿去申請其他家了。
可以理解團保簽訂時會有條約,例如一定要正本。

這邊想發問的是,本身個人保險已收走正本理賠,是否可以申請要回正本補副本?
個人保險為民國89年時的,簽訂契約當時內頁勾選未投保其他家實支實付保險。
當時不知道之後民國 107年進公司有提供團保的契約,
這樣先後順序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向保險公司或評議中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