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2張意外險(113/07前投保 富邦產險 全球人壽)但實支額度皆不高 因二張皆為副本理賠 故113/11投保國泰意外實支(當時有告知現況服務人員說理賠不衝突)剛翻保單看到保單中有簽一張國泰人壽實支實付型保險商品 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
想請問 若之後需申請理賠 正本收據先送第一家國泰理賠

之後再送其他家保險公司理賠 國泰會以因簽訂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 而要求返還理賠金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