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因為車禍受傷,後續在診所看醫生
那因為有意外險與公司團保可以使用

所以詢問醫生是否能開立自費藥物讓傷口快點好

但醫生告知,他只能在診斷證明寫上建議使用00藥物/藥膏

到時候自費的藥物的收據抬頭不會是診所抬頭
會是診所開在旁邊的藥局抬頭
(就是目前隨處可見的那種診所旁邊就是診所開的藥局的模式)

請問這樣的自費收據抬頭是診所旁邊的藥局名稱抬頭

是否就不能申請保險實支實付理賠?
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