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1條: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請問該法條第1項,若當下簽訂壽險契約時,被保險人為尚未監護宣告對象;假設10年後被保險人因身心精神問題去辦理監護宣告並成立,若之後保險人因病死亡,這樣狀況下申請理賠除了有喪葬補助,還有死亡給付嗎?謝謝 若上面情況可領喪葬補助和死亡給付,代表簽約當下,被保險人若沒有監護宣告,即使後來再做監護宣告,還是以簽約當下有無監護宣告為主去認定,可否領喪葬補助和死亡給付嗎?
簽約當下沒有監護宣告
後續因為意外或疾病造成有需監護宣告的情況
是會理賠死亡給付的
保險法第107-1條的成立要件
您的問題是,訂約時尚未為監護宣告對象,因此如下:
1、訂立契約時(當下)
2、被保險人有監護宣告❎
訂立契約時,未有監護宣告因此不符合保險法107-1條的要件。
10年後因身心精神問題,辦理監護宣告且因病死亡,申請理賠只有【死亡給付】不會有喪葬費用。
備註:喪葬費用和死亡給付是二擇一,依照訂立契約時的身份決定。
例:
1、訂約時(當下),已經有監護宣告,領取喪葬費用,113年喪葬費用扣除額為138萬,領取扣除額的一半最高理賠則為69萬,如果投保的壽險只有50萬,則理賠50萬,投保的壽險有100萬,最高就是賠69萬。
2、訂約時(當下),沒有監護宣告,就直接領取壽險保額。
希望有解決到您的問題。
保險法第107-1條: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請問該法條第1項,若當下簽訂壽險契約時,被保險人為尚未監護宣告對象;假設10年後被保險人因身心精神問題去辦理監護宣告並成立,若之後保險人因病死亡,這樣狀況下申請理賠除了有喪葬補助,還有死亡給付嗎?謝謝 若上面情況可領喪葬補助和死亡給付,代表簽約當下,被保險人若沒有監護宣告,即使後來再做監護宣告,還是以簽約當下有無監護宣告為主去認定,可否領喪葬補助和死亡給付嗎?
A:
法條寫訂立契約時
所以就是看當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