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1條: 1.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請問該法條第1項,若當下簽訂壽險契約時,被保險人為尚未監護宣告對象;假設10年後被保險人因身心精神問題去辦理監護宣告並成立,若之後保險人因病死亡,這樣狀況下申請理賠除了有喪葬補助,還有死亡給付嗎?謝謝 若上面情況可領喪葬補助和死亡給付,代表簽約當下,被保險人若沒有監護宣告,即使後來再做監護宣告,還是以簽約當下有無監護宣告為主去認定,可否領喪葬補助和死亡給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