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或再次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