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爬文做功課後已知失能險一次金可於符合條款的狀況下多次申請理賠,但會保額會扣除已領金額。

舉例,某人保額是200萬,第一次發生失能狀況已請領10萬,爾後在契約有效期間又發生更嚴重的失能達一級程度,則可申請理賠金額為200萬-10萬=190萬。

那麼問題來了,我的疑惑是,假如第一次失能時選擇不提出申請,理由是10萬元還能負擔,想把200萬保額留到將來萬一發生無法承擔的最嚴重一級時啟動。

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還是說失能險跟癌症險也有「初次」罹患/發生失能的規定?

謝謝